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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7月3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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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61 证券简称:神剑股份 编号:2015-075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情况

 2015年7月14日,公司董事会分别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27日;

 3、召开时间:2015年7月30日上午9:00;

 4、召开方式:以现场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召开;

 5、召开地点:公司四楼会议室;

 6、主持人:董事长刘志坚先生。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8人,代表股份171,042,101.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44.769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有6人,代表股份数152,618,000.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39.9470% ;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2人,代表股份数18,424,101.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4.822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四、议案审议情况

 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投项目投资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1,042,101.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吴光洋律师、雷富阳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关于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2015年7月31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六、备查文件

 1、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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