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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7月3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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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37 证券简称:广宇发展 公告编号:2015-038
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事项。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为2015年7月30日下午4:00,地点为天津金泽大酒店。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7月29日15:00至2015年7月30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会议通知于2015年7月15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各位股东。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王志华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18,357,86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3.084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18,340,76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3.081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7,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3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1,586,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59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1,569,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56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7,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33%。

 本次会议的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公司《关于增补刘明星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8,343,2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7%;反对1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57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40%;反对1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6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公司《关于增补李景海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8,343,2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7%;反对1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57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40%;反对1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6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公司《关于增补徐迪伟先生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118,343,2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7%;反对1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57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40%;反对1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6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天津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学亮、李晶晶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见证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天津长丰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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