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单独计票并公示。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年7月30日(星期四)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7月29日—2015年7月3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15年7月30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2015年7月29日15:00至2015年7月3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六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于新立先生
(六)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30,155,29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214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和列席会议。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30,140,99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2121%。
(三)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4,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23%。
(四)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5名(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0名,参加网络投票的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4,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23%。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30,148,39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0%;反对6,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7483%;反对6,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2517%;弃权0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薛玉婷、史雪飞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沧州明珠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