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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7月28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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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688  证券简称:石英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36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一审已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12.601亩土地及赔偿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尚未判决,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东海县人民法院传票》【(2015)东民初字第00853号】及自然人董淑奎、董淑雷(以下简称“原告”)向东海县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诉状》,原告以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为由对本公司提起诉讼。东海县人民法院已受理该案并于2015年5月19日开庭审理。

 二、本次诉讼的事实及请求

 原告诉称:2003年以来,公司以租赁形式陆续占用原告的土地。到2012年,被告共占用原告方土地12.601亩。由于被告改变土地用途,违反租赁土地的约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同时,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土地租赁合同是不定期合同,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土地租赁合同。

 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

 1. 要求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12.601亩土地租赁合同。

 2. 要求被告将原告12.601亩土地恢复原状,返还给原告;并赔偿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经核实,公司未与原告签署任何关于土地租赁的文件,与原告不存在土地租赁的法律关系,且公司已依法取得与上述土地有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本次公告的诉讼不会对公司目前的正常经营造成影响。上述诉讼尚未判决,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 《东海县人民法院传票》【(2015)东民初字第00853号】;

 2. 《民事诉状》。

 特此公告。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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