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7月13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日丽中路777号杉杉商务大厦8层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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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记名投票表决。公司董事长庄巍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3人,董事陈光华先生、任伟泉先生、沈云康先生、陈全世先生、徐逸星女士及郭站红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1人,监事沈侣研先生、宫毅先生、陈琦女士及惠颖女士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
3、 董事会秘书钱程先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管列席。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富银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提供2016年全年担保额度不超过53,000 万元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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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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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曹程钢律师、郑重律师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