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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7月1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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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52 证券简称:同洲电子 公告编号:2015—062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3、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5年7月13日下午三时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北区彩虹科技大厦六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袁明先生主持,会期半天。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97,316,83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比率为28.8914%。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情况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23,107,03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比率为18.0255%。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74,209,79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比率为10.8659%。

 3、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代理人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901,79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比率为0.4249%。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现场会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议案的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1、《关于袁明先生承诺放弃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结果:

 ■

 2、《关于公司与袁明先生签署<股份认购终止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结果:

 ■

 3、《关于确认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3.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结果:

 ■

 3.2发行股票的方式和发行时间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结果:

 ■

 3.3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结果:

 ■

 3.4发行股票的价格及定价原则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结果:

 ■

 3.5发行股票的数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结果:

 ■

 3.6发行对象及其认购情况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结果:

 ■

 3.7锁定期安排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结果:

 ■

 3.8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结果:

 ■

 3.9上市地点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结果:

 ■

 3.10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结果:

 ■

 4、《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第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结果:

 ■

 5、《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结果:

 ■

 (二)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说明

 1、议案1、2、3、4为特别决议议案,均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议案1、2、3、4涉及关联事项,关联股东袁明先生均回避表决。

 3、议案3涉及逐项表决,子议案逐项表决结果详见议案审议情况。

 三、律师见证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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