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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7月04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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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11 证券简称:*ST京蓝 公告编号:2015-053
黑龙江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公司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黑龙江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公司贵州天伦矿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伦矿业”)收到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5 黔高民初字第67号)。兰天雷以广州市天健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健投资”)、天伦矿业为被告向该院起诉要求天健投资与天伦矿业支付煤矿转让费与违约金及利息,现该院已经受理本案。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双方当事人

 原告:兰天雷

 住所地:贵州省盘县城关镇人民南路121号

 被告一:广州市天健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前海天伦能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25楼A室

 被告二:贵州天伦矿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前海天伦能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钟山路70号附4号

 (二)本案纠纷原因及诉讼请求

 2012年10月25日,以被告天健投资为甲方、盘县水塘小凹子煤矿为乙方、原告兰天雷为丙方,签订《关于盘县水塘小凹子煤矿的资产转让框架合同》,约定:被告天健投资收购原告独资所有的小凹子煤矿80%的资产,剩余20%的资产及权益仍由丙方继续拥有,原、被告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公司),甲方原则上以货币或已依合同取得的标的资产作为对新公司的出资,持有新公司80%的股权,丙方原则上以货币或保留资产作为对新公司的出资,持有新公司20%的股权……。合同第三条对转让价款和支付进行了约定,具体为:双方同意,标的资产的转让价款为2.8亿元(二亿捌仟万元)……。合同签订后,被告天健投资及新公司天伦公司在向原告支付2.4亿元转让款之后,便不再支付剩余4000万尾款,经原告多次催要,天健投资于2013年8月16日与原告达成《关于盘县水塘小凹子煤矿资产转让框架合同的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天伦矿业过户80%的矿权及股权,对天健投资所欠款项,原告每月按所欠金额的3%计收违约金(实为利息),然而原告按天健投资的指令将80%的矿权过户给新公司天伦公司后,天健投资及天伦矿业未按约定支付所欠转让价款,也未按约定补充协议约定,支付所欠款项3%的月利息。

 为此,兰天雷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请求:

 1、请求判决二被告连带支付煤矿转让费4000万元;

 2、请求判决二被告连带支付2013年月1日至2015年6月15日期间违约金及利息2820万元;

 以上一至二项共计6820万元。

 3、请求判决二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即6%的年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至上述款项还清之日止;

 4、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5 黔高民初字第67号)

 黑龙江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五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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