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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7月04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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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七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6月5日证监许可[2015] 1150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准予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指数投资风险、杠杆机制风险、折/溢价交易风险、份额配对转换及基金份额折算等业务办理过程中的特定风险等。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购买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基金合同的约定。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虽为股票型指数基金,但由于采取了基金份额分级的结构设计,不同的基金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融通证券份额为常规指数基金份额,具有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较高的特征,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均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融通证券A份额具有预期风险低,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融通证券 B 份额由于利用杠杆投资,具有预期风险高、预期收益高的特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以及《融通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 释义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融通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融通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融通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融通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融通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销售场所: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27、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融通证券份额)、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28、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相关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9、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0、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1、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32、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3、上市交易:基金存续期间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本基金相关份额的行为

 34、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5、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6、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4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6、《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以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4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2、系统内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3、跨系统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4、基金份额分级:指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融通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融通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与融通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融通证券A份额、融通证券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例不变

 55、融通证券份额:指本基金的基础份额。投资人在场外认/申购的融通证券份额不进行基金份额分拆;投资人在场内认购的融通证券份额将在基金发售结束后进行基金份额自动分离;投资人在场内申购的融通证券份额,可选择进行基金份额分拆,也可选择不进行基金份额分拆

 56、融通证券A份额:指融通证券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分离或分拆的稳健收益类基金份额

 57、融通证券B份额:指融通证券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分离或分拆的积极收益类基金份额

 58、自动分离:指投资人在场内认购的每2份融通证券份额在发售结束后按 1:1比例自动转换为1份融通证券A份额和1份融通证券B份额的行为

 59、配对转换:指本基金的融通证券份额与融通证券A份额、融通证券B份额之间按约定的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和合并

 60、分拆: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2份融通证券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1份融通证券A份额与1份融通证券B份额的行为

 61、合并: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1份融通证券A份额与1份融通证券B份额申请转换成2份融通证券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62、融通证券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外,融通证券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4%”,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最近一次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4%”。每份融通证券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均以1.0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但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融通证券A份额持有人的本金及该等约定应得收益,如在基金存续期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融通证券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的风险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6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融通证券份额、融通证券A份额和融通证券B份额)的10%

 65、元:指人民币元

 6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0、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根据基金合同给定的计算公式得到的基金份额估算价值,按基金份额的不同,可区分为融通证券A份额参考净值、融通证券B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7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过程

 72、标的指数:指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价格指数

 73、日/天:指公历日

 74、月:指公历月

 7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76、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设立日期:2001年5月22日

 法定代表人:田德军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电话:0755-26948070

 联系人:刘宏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8号文核准设立,注册资本为12500万元人民币。目前的股权结构为: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60%、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Nikko Asset Management Co., Ltd.)4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现任董事情况

 董事长田德军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主管;上海远东证券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2010年3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独立董事杜婕女士,民进会员,注册会计师,现任吉林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历任电力部第一工程局一处主管会计,吉林大学教师、讲师、教授。2011年1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田利辉先生,金融学博士后、执业律师,现任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教授。历任密歇根大学戴维德森研究所博士后研究员;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教授;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教授。2011年1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施天涛先生,法学博士,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和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副会长。2012年1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董事马金声先生,高级经济师,现任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名誉董事长。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副主任、主任,金银管理司司长;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副行长;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兼副董事长;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2007年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黄庆华先生,工科学士,现任上海宜利实业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历任上海宜利实业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经理助理、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事业部综合管理处主管。2015年2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David Semaya(薛迈雅)先生,教育学硕士,现任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长,三井住友信托银行有限公司顾问。历任日本美林副总;纽约美林总监;美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代表董事和副总、代表董事和主席;巴克莱全球投资者日本信托银行有限公司总裁及首席执行官;巴克莱全球投资者(英国)首席执行官;巴克莱集团、财富管理(英国)董事及总经理。2015年6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Allen?Yan(颜锡廉)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融通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富达投资公司(美国波士顿)分析员;富达投资公司(日本东京)经理;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长。2015年6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孟朝霞女士,经济学硕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管理中心总经理、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5年2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董事长田德军先生,简历同上。

 总经理孟朝霞女士,经济学硕士。历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管理中心总经理,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9月至今任公司总经理。

 常务副总经理颜锡廉(Allen Yan)先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美国富达投资公司财务分析员、日本富达投资公司财务经理,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务企划与分析部部长。2011年至今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督察长涂卫东先生,法学硕士。历任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原国务院法制局)财金司公务员,曾在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和基金监管部工作,曾是中国证监会公职律师。2011 年至今任公司督察长。

 3、基金经理

 何天翔先生,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7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2008年7月至2010年3月任职于联合证券研究所金融工程部,任金融工程研究员,2008年、2009年“新财富”金融工程团队第一名成员。2010年3月加入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金融工程研究员,投资经理。现任融通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总经理孟朝霞女士,常务副总经理颜锡廉(Allen Yan)先生,投资总监商小虎先生,研究部总监、基金经理邹曦先生。

 5、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融通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融通证券A份额和融通证券B份额的参考净值,确定融通证券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倒和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核算业务指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监察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 67595096

 中国建设银行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1954年成立,1996 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2004年9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码:939)于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年9月11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H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年9月25日中国建设银行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50,010,977,486 股(包括240,417,319,880股H股及9,593,657,606股A股)。

 截至2014年12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167,441.30 亿元,较上年增长8.99%;客户贷款和垫款总额94,745.23 亿元,增长10.30%;客户存款总额128,986.75 亿元,增长5.53%。营业收入5,704.70 亿元,较上年增长12.16%;其中,利息净收入增长12.28% , 净利息收益率( NIM)2.80%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为19.02%;成本收入比为28.85%。利润总额2,990.86 亿元,较上年增长6.89%;净利润2,282.47 亿元,增长6.10%。资本充足率14.87%,不良贷款率1.19%,拨备覆盖率222.33%。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分支机构14,856 个,服务于348 万公司客户、3.14 亿个人客户,与中国经济战略性行业的主导企业和大量高端客户保持密切合作关系;在香港、澳门、新加坡、法兰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大阪、首尔、纽约、胡志明市、悉尼、墨尔本、台北、卢森堡、布里斯班、多伦多设有海外分行,拥有建行亚洲、建银国际、建行伦敦、建行俄罗斯、建行迪拜、建行欧洲、建行新西兰、建信基金、建信租赁、建信信托、建信人寿、建信期货、中德住房储蓄银行等多家子公司。

 2014年,中国建设银行的出色业绩与良好表现受到市场与业界的充分认可,先后荣获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100 余项重要奖项。在英国《银行家》杂志2014 年“世界银行1000 强排名”中,以一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2;在英国《金融时报》全球500 强排名第29位,新兴市场500 强排名第3 位;在美国《福布斯》杂志2014 年全球上市公司2000强排名中位列第2;在美国《财富》杂志世界500 强排名第38 位。此外,中国建设银行还荣获国内外重要媒体评出的诸多重要奖项,覆盖公司治理、社会责任、风险管理、公司信贷、零售业务、投资托管、债券承销、信用卡、住房金融和信息科技等多个领域。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监督稽核处等9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22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总行信贷部、总行信贷二部、行长办公室工作,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赵观甫先生长期从事信贷业务、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在2005 年及自2009 年起连续四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在2007 年及2008 年连续被《财资》杂志评为“国内最佳托管银行”奖,并获和讯网2011 年度和2012 年度中国“最佳资产托管银行”奖,和境内权威经济媒体《每日经济观察》2012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二、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通过在深圳、北京和上海设立的销售服务小组以及网上直销为投资者办理开放式基金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

 (1)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机构销售及服务深圳小组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邮政编码:518053

 联系人:陈思辰

 联系电话:(0755)26948034

 传真:(0755)26935139

 (2)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机构销售及服务北京小组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1241-1243室

 邮编:100033

 联系人:魏艳薇

 联系电话:(010)6619 0989

 传真:(010)88091635

 (3)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机构销售及服务上海小组

 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6楼601-602

 邮编:200120

 联系人:杨雁

 联系电话:(021)38424950

 传真:(021)38424884

 (4)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邮政编码:518053

 联系人:刘晶

 联系电话:(0755)26948105

 传真:(0755)26948079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其他代销机构资料详见本基金发售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0938856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崔巍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中民时代广场A座2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中民时代广场A座201

 法定代表人:闵齐双

 联系人:鲍泽飞

 经办律师: 闵齐双 鲍泽飞

 电话:075533382888(总机) 075533033096(直线) 13480989076

 传真:075533033086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邮编:200120

 法人代表:杨绍信

 联系人:刘莉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刘莉

 六、 基金份额的分级与净值计算规则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融通证券份额、融通证券A份额、融通证券B份额。根据对基金财产及收益分配的不同安排,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

 融通证券A份额与融通证券B份额的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率不变。三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二、基金份额分级规则

 1、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融通证券份额;场内认购的份额将按照1:1的比例确认为融通证券A份额与融通证券B份额。

 2、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本合同生效后,融通证券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接受场外、场内申购和赎回;融通证券A份额与融通证券B份额不接受单独申购、赎回,只能进行上市交易。

 3、基金份额的自动分离与配对转换规则

 基金发售结束后,本基金将投资人在场内认购的全部融通证券份额按照1:1的比例自动分离为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融通证券A份额和融通证券B份额。

 本合同生效后,融通证券份额与融通证券A份额、融通证券B份额之间可以按约定的规则进行场内份额配对转换,包括基金份额的分拆和合并两种转换行为。

 基金份额的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融通证券份额按照2份融通证券份额对应1份融通证券A份额与1份融通证券B份额的比例进行转换的行为;基金份额的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融通证券A份额与融通证券B份额按照1份融通证券A份额与1份融通证券B份额对应2份融通证券份额的比例进行转换的行为。

 投资人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融通证券份额,投资人可选择将其场内申购的融通证券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成融通证券A份额和融通证券B份额。投资人可按1:1的配比将其持有的融通证券A份额和融通证券B份额申请合并为场内融通证券份额后赎回。

 投资人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融通证券份额。场外申购的融通证券份额不进行分拆。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场外融通证券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并申请将其按1:1的比例分拆成融通证券A份额和融通证券B份额后上市交易。

 无论是定期份额折算,还是不定期份额折算(有关本基金的份额折算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十七、基金份额折算”),其所产生的融通证券份额不进行自动分离。

 投资人可选择将上述折算产生的场内融通证券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为融通证券A份额和融通证券B份额。

 在满足法律法规要求和交易所交易规则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将因申购、折算所得场内融通证券份额按1:1的比例自动分离为融通证券A份额和融通证券B份额,也可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将现有模式转变为投资人可选择是否将因申购、折算所得场内融通证券份额按1:1的比例自动分离为融通证券A份额和融通证券B份额的模式。上述事项无需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提前公告。

 场内份额的配对转换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的最新业务规则。

 三、融通证券A份额和融通证券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根据对基金财产和收益分配的不同安排,融通证券A份额、融通证券B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性,体现为不同的净值计算规则。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计算规则对融通证券A份额、融通证券B份额分别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融通证券A份额和融通证券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如下:

 1、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外,融通证券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4%”,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最近一次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4%”。融通证券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均以1.0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融通证券A份额和融通证券B份额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融通证券A份额的约定应得收益依据融通证券A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和截至净值计算日融通证券A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占当年实际天数的比例确定;

 3、每2份融通证券份额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等于1份融通证券A份额和1份融通证券B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之和;

 4、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若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份额折算或不定期份额折算,则融通证券A份额在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若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份额折算或不定期份额折算,则融通证券A份额在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最近一次定期份额折算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与最近一次融通证券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低至0.250元或以下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基准日次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孰少计算。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融通证券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如在基金存续期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融通证券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四、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1、融通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设NAVT为T日融通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方式为:

 ■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融通证券A份额、融通证券B份额和融通证券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融通证券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融通证券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融通证券A份额和融通证券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基金管理人在融通证券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计算融通证券A份额与融通证券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相应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设T日为融通证券A份额和融通证券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N为当年实际天数;t=min(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实际天数,自最近一次基金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至T日实际天数,自最近一次融通证券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低至0.250元或以下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基准日次日至T日实际天数);NAVA参考T为T日融通证券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NAVBT参考为T日融通证券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R为融通证券A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则融通证券A份额和融通证券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方式为:

 ■

 ■

 融通证券A份额与融通证券B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下转A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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