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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7月03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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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970 证券简称:中材国际 公告编号:临2015-045
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52,609,733.61元(暂合计)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上述案件最终审理和执行结果尚具有不确定性,目前无法准确地判断对公司损益的最终影响。

 2013年6月26日、2014年3月1日、2014年9月23日,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发布了《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3-025)、《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4-011)、《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二审判决结果公告》(公告编号:临2014-044),披露了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国中材东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贸易”)诉中钢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钢广东”)买卖合同纠纷事项及其进展情况。该案经两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确认“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双方之间合同关系有效成立,且也不足以支持法院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做出判断。中材公司可另寻途径解决。原审法院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关系及交货事实成立,有所不当,予以纠正。”二审以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有错误,但实体处理并无不当的理由驳回东方贸易上诉请求。

 2015年7月1日,公司接到东方贸易报告,东方贸易以不当得利为由在广州法院网上立案系统再次起诉广东中钢 ,并已由法院受理,该案涉及诉讼金额52,609,733.61元(暂合计)。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受理情况

 2015年7月1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网上立案系统发出了受理案件通知书(网上立案专用) [(2015)穗中法民一初字第00024号],东方贸易因不当得利起诉中钢广东已获法院受理。

 二、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起诉理由

 2014年9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未支持东方贸易撤销一审判决、解除合同、返还货款及利息、由中钢广东承担诉讼费的诉求。

 东方贸易收到终审判决后,认为中钢广东收取东方贸易5,060万元款项,属于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于2014年9月,向中钢广东寄送《协调函》,要求退还已支付的5,060万元,但中钢广东未予理睬。

 (二)诉讼请求

 1、判令中钢广东向东方贸易返还人民币5,060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截止到起诉之日暂计2,009,733.61元);

 2、判令中钢广东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针对上述诉讼涉及的应收债权,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谨慎性原则按照个别认定进行了全额减值计提,因上述诉讼最终审理和执行结果尚具有不确定性,目前无法准确地判断对公司损益的最终影响。

 特此公告。

 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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