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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7月03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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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订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原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协商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对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中有关基金份额类别设置等内容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修订内容公告如下:

 一、对原基金合同“二、释义”的修订

 在本部分增加如下释义:

 1、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销售区域、销售费用的不同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2、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而言,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3、香港:指香港特别行政区。

 4、A类基金份额:指在中国销售,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其销售费用与H类份额有差异。

 5、H类基金份额:指在香港销售,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其销售费用与A类份额有差异。

 6、香港代表:指依据香港证监会2015年5月22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有关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的通函》等香港法规的规定,担任本基金在香港地区的代表,负责接收香港地区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协调基金销售、向香港证监会进行报备和履行向香港基金投资者的信息披露和沟通工作等依据香港法规应履行的职责的机构。

 二、对原基金合同“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修订

 在本部分结尾处增加“(十)香港代表或香港销售机构,在符合基金合同的前提下,为H类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提供服务,包括代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代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权等。”

 三、对原基金合同“十、基金的基本情况”的修订

 1、将(五)基金份额面值修订为:“A类基金份额和H类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均为人民币1.00元。”

 2、在(五)部分之后增加“(六)基金份额设置:本基金分别设立A类基金份额和H类基金份额,并分别设置代码。投资者通过中国的销售机构申购基金份额时仅可申购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香港的销售机构申购基金份额时仅可申购H类基金份额。

 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成熟后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不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各类别的费率水平、数额限制和相关规则,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披露。”

 四、对原基金合同“十三、基金的申购与赎回”的修订

 1、在本部分开头增加一段描述为:“如本基金经认可在香港公开销售,除本基金的有关公告(如为在香港销售编制的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及香港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另有专门规定外,本基金在香港的申购、赎回及转换等销售业务,应当根据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办理。”

 2、对“(五)申购费、赎回费及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确定”的修订

 将第2点修订为:“2.本基金申购费可在投资人申购本基金份额和/或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在申购时收取的申购费称为前端申购费,在赎回时收取的申购费称为后端申购费。对于A类份额,任何一笔申购,前端申购费率、后端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3%;对于H类份额,任何一笔申购,前端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

 3、在“(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第1点增加“(7)本基金在香港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高于50%的,可暂停香港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原第(7)点顺延至第(8)点。

 五、对原基金合同“十六、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及其代理”的修订

 将本部分第一段修订为“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及转托管等业务可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在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前,本基金暂不办理H类份额的转换业务。”

 六、对原基金合同“二十九、争议处理”的修订

 将本部分第1段修订为“本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关于本基金香港份额销售、运作等适用于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关于两地基金互认相关规定。”

 七、对招募说明书(更新)“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的修订说明

 1、在本部分开头增加一段描述为:“如本基金经认可在香港公开销售,除本基金的有关公告(如为在香港销售编制的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及香港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另有专门规定外,本基金在香港的申购、赎回及转换等销售业务,应当根据本招募说明书办理。”

 2、增加(一)基金份额设置,原序号顺延。增加内容为:

 “(一)基金份额设置

 本基金分别设立A类基金份额、H类基金份额,并分别设置代码。

 投资者通过中国的销售机构申购基金份额时仅可申购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香港的销售机构申购基金份额时仅可申购H类基金份额。

 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成熟后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3、将原“(一)基金投资者范围”修订为“A类份额的投资者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H类份额的投资者为:通过香港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的投资者。”

 4、将原“(三)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第1段修订为“本基金在开放日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代销机构约定。特别地,对于H类份额,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内地沪深交易所和香港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简称“共同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等业务时除外。为了保证申购赎回资金交收的顺利进行,在内地沪深交易所开市但香港交易所休市的前三个共同交易日,H类份额目前暂不开放申购,将来如有调整将另行公告。”

 5、将原“(七)申购费与赎回费”中原第1点、第2点标题分别修订为“A类份额的申购费”、“A类份额的赎回费”,增加第2点、第4点,内容分别为:

 “2、H类份额的申购费

 投资人申购H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具体申购费率和缴纳方式由销售机构自行决定。”

 “4、H类份额的赎回费

 对于H类份额,不论其持有期,均收取赎回金额0.125%的固定赎回费,且全部归入基金资产。”

 原序号顺延调整。

 6、在原“(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中增加“(6)本基金在香港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高于50%的,可暂停香港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原第(6)点顺延至第(7)点。

 7、在原“(十二)基金份额的转换”开头部分增加“在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前,本基金暂不办理H类份额的转换业务。”

 根据修订的基金合同,本公司对《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文件进行了相应修订。

 上述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七月二日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华夏兴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原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协商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对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中有关基金份额类别设置等内容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修订内容公告如下:

 一、对原基金合同“二、释义”的修订

 在本部分增加如下释义:

 1、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销售区域、销售费用的不同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2、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而言,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3、香港:指香港特别行政区。

 4、A类基金份额:指在中国销售,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其销售费用与H类份额有差异。

 5、H类基金份额: 指在香港销售,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其销售费用与A类份额有差异。

 6、香港代表:指依据香港证监会2015年5月22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有关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的通函》等香港法规的规定,担任本基金在香港地区的代表,负责接收香港地区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协调基金销售、向香港证监会进行报备和履行向香港基金投资者的信息披露和沟通工作等依据香港法规应履行的职责的机构。

 二、对原基金合同“三、基金的基本情况”的修订

 1、将(六)基金份额面值修订为:“A类基金份额和H类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均为人民币1.00元。”

 2、在(七)部分之后增加“(八)基金份额设置:本基金分别设立A类基金份额和H类基金份额,并分别设置代码。投资者通过中国的销售机构申购基金份额时仅可申购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香港的销售机构申购基金份额时仅可申购H类基金份额。

 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成熟后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三、对原基金合同“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修订

 1、在本部分开头增加一段描述为:“如本基金经认可在香港公开销售,除本基金的有关公告(如为在香港销售编制的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及香港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另有专门规定外,本基金在香港的申购、赎回及转换等销售业务,应当根据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办理。”

 2、在“(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增加“8、本基金在香港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高于50%的,可暂停香港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原第8点顺延至第9点。

 3、在“(十二)基金的转换”末尾增加“在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前,本基金暂不办理H类份额的转换业务。”

 四、对原基金合同“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的修订

 将“(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最后一条修订为“每份同类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五、对原基金合同“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修订

 在本部分结尾处增加“(十一)香港代表或香港销售机构,在符合基金合同的前提下,为H类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提供服务,包括代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代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权等。”

 六、对原基金合同“二十一、争议的处理”的修订

 在本部分首段增加“本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关于本基金香港份额销售、运作等适用于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关于两地基金互认相关规定。”

 七、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修订说明

 1、在本部分开头增加一段描述为:“如本基金经认可在香港公开销售,除本基金的有关公告(如为在香港销售编制的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及香港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另有专门规定外,本基金在香港的申购、赎回及转换等销售业务,应当根据本招募说明书办理。”

 2、增加(一)基金份额设置,原序号顺延。增加内容为:

 “(一)基金份额设置

 本基金分别设立A类基金份额、H类基金份额,并分别设置代码。

 投资者通过中国的销售机构申购基金份额时仅可申购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香港的销售机构申购基金份额时仅可申购H类基金份额。

 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成熟后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3、将原“(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第1段修订为“投资者可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开放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等业务时除外。特别地,对于H类份额,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内地沪深交易所和香港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简称“共同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等业务时除外。为了保证申购赎回资金交收的顺利进行,在内地沪深交易所开市但香港交易所休市的前三个共同交易日,H类份额目前暂不开放申购,将来如有调整将另行公告。”

 4、将原“(六)申购费与赎回费”中第1点第1句修订为“本基金A份额的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在第1点末尾增加“H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具体申购费率和缴纳方式由销售机构自行决定。”

 5、将原“(六)申购费与赎回费”中第2点第1句修订为“本基金A份额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在第2点末尾增加“H类份额投资者,不论其持有期,均收取赎回金额0.125%的固定赎回费,且全部归入基金资产。”

 6、在原“(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中增加“8、本基金在香港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高于50%的,可暂停香港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原第8点顺延至第9点。

 7、在原“(十二)基金转换”末尾增加“在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前,本基金暂不办理H类份额的转换业务。”

 根据修订的基金合同,本公司对《华夏兴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文件进行了相应修订。

 上述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七月二日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部分开放式基金更名的公告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及相关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协商相关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2015年7月15日起,将旗下华夏收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优势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现将有关更名内容公告如下:

 一、将“华夏收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华夏收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对应基金简称更名为“华夏收入混合”。

 二、将“华夏优势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华夏优势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对应基金简称更名为“华夏优势增长混合”。

 三、将“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对应基金简称更名为“华夏复兴混合”。

 四、将“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名为“华夏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其对应基金简称更名为“华夏行业混合(LOF)”。

 五、将“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华夏盛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对应基金简称更名为“华夏盛世混合”。

 此外,根据上述更名,本公司对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托管协议等文件的基金名称、基金类别、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描述等内容进行修订和更新。

 上述更名不改变基金投资范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上述更名自2015年7月15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七月三日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证券投资基金估值调整情况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经与相关托管银行协商一致,自2015年7月2日起,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基金采用“指数收益法”对停牌股票“飞利信”(证券代码:300287)、“春秋航空”(证券代码:601021)、“科达洁能”(证券代码:600499)进行估值。本公司将定期对估值政策和程序进行评价,在发生了影响估值政策和程序的有效性及适用性的情况后及时修订估值方法,以保证其持续适用。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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