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7月2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大街9号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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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董事长宋鑫先生因公务不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由公司董事王晋定先生主持现场会议。本次大会的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4人,董事长宋鑫先生,董事刘丛生先生、杜海青先生、魏山峰先生,独立董事刘纪鹏先生因公务未能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监事会主席刘冰先生,监事孙连忠先生因公务未能出席会议;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宋宪彬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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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未来三年(2015-2017年)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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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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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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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第1、2、3项议案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已单独计票;
2、本次股东大会第2、3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金诺律师事务所
2、本次股东大会第2、3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金诺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坤、张小玲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