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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6月25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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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16 证券简称:键桥通讯 公告编号:2015-072
深圳键桥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1、公司于2015年6月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深圳键桥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6月24日下午14:30开始

 3、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深南路高新技术工业村R3A-6层深圳键桥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4、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5、主持人:董事长王永彬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162,241,998股,占全部股份393,120,000股的41.2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为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162,150,258股;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91,740股;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11,903,082股。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永彬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董事候选人和独立董事候选人列席了会议。

 四、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会议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刘辉女士、张振新先生、易欢欢先生和齐靠民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具体结果如下:

 (1)《选举刘辉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62,162,70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5%。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赞成票11,823,7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99.33%。

 (2)《选举张振新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62,162,70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5%。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赞成票11,823,7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99.33%。

 (3)《选举易欢欢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62,162,70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5%。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赞成票11,823,7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99.33%。

 (4)《选举齐靠民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62,162,70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5%。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赞成票11,823,7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99.33%。

 2、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刘永泽先生和刘煜辉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具体结果如下:

 (1)《选举刘永泽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62,162,70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5%。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赞成票11,823,7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99.33%。

 (2)《选举刘煜辉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62,162,70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5%。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赞成票11,823,7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99.33%。

 3、会议以162,155,258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5%;79,3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5%;7,44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赞成票11,816,3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99.27%;反对票79,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0.67%;弃权票7,4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0.06%。

 五、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张晗律师、黄晓静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深圳键桥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关于深圳键桥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键桥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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