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3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5年06月2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股票代码:002767 股票简称:先锋电子 公告编号:2015-004

 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971号文”核准,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5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14.87元,募集资金总额37,175万元,扣除发行费用5,323.18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1,851.82万元,已由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证券”或“保荐机构”)于2015年6月8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15年6月8日出具了中审亚太验字[2015]020069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规定,公司分别与中信银行杭州分行玉泉支行、杭州银行滨江支行及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一、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称“专户”),相关专户仅用于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相关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1、银行名称:中信银行杭州分行玉泉支行

 账户名称: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8110801012300025485

 银行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248号

 金额:人民币3,410.00万元

 用途:营销及服务网络建设项目

 2、银行名称:中信银行杭州分行玉泉支行

 账户名称: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8110801012500025486

 银行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248号

 金额:人民币3,784.00万元

 用途:创新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3、银行名称:杭州银行滨江支行

 账户名称: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3301040160002933375

 银行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滨盛路钱龙大厦1-2F

 金额:人民币19,872.00万元

 用途:智能燃气表建设项目

 4、银行名称:杭州银行滨江支行

 账户名称: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3301040160002933391

 银行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滨盛路钱龙大厦1-2F

 金额:人民币4,785.82万元

 用途: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二、公司和开户银行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航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德林、谢涛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千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保荐机构督导期结束(2017年12月31日)后失效。

 备查文件:

 1、本公司、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杭州分行玉泉支行)、中航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本公司、开户银行(杭州银行滨江支行)、中航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23日

 股票代码:002767 股票简称:先锋电子 公告编号:2015-005

 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说明

 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连续两个交易日内(2015年6月19日、2015年6月23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对重要问题的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1、公司前期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信息。

 3、公司已披露的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经核查,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也不存在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5、经核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三、关于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四、风险提示

 1、公司经过自查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公司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披露均以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23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