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股票交易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 经公司发函询证第一大股东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志昌顺”)和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志臣先生: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公司股票(证券简称:新潮实业;证券代码:600777)2015年6月15日、6月16日和6月17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公司对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询问了公司第一大股东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志昌顺”)和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志臣先生,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3、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4、2015年5月30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披露了《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摘要等相关公告。
2015年6月12日披露了《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摘要的修订稿等相关公告。
目前该事项正在按程序进行,如有进展公司将会及时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在股票异常波动期间,公司第一大股东金志昌顺和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志臣先生均未买卖公司股票。
6、经公司自查并问询公司第一大股东金志昌顺和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志臣先生:公司、公司第一大股东金志昌顺和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志臣先生,除已披露的“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声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没有其他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情或达成与该事项有关的书面意向、协议等,公司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四、风险提示
公司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报刊、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五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