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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6月17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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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风险提示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659 证券简称:*ST中富 公告编号:2015-071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风险提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基于当前公司面临的现实情况,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以下风险:

 一、公司资金流动性风险

 1、公司债券“12中富01”违约

 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公司债券(债券简称“12中富01”)已于5月28日到期,由于公司短期流动资金出现问题,虽采取了与多家银行洽谈融资贷款、追收应收账款等措施但仍未能按时足额支付本期债券本金,本期债券已发生实质违约。

 截至目前公司已支付给债券投资者利息及本金合计 232,350,036.26 元。其中支付本金人民币20,650万元,占本期债券应付本金的35%,尚余38,350万元未支付。

 公司正努力筹措资金用以偿还公司债券,但能否偿还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2、银团贷款到期无法按期偿还的风险

 公司银团贷款将于 2015 年 6 月及 9 月到期,明细如下:

 ■

 根据公司与7家银行 2012年签订的银团贷款协议,公司已将大部分公司资产抵押给银团以获取20亿元的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截至目前银团贷款余额约6.7亿元,存在不能按期偿还的风险。

 3、中期票据“12 珠中富 MTN1”加速到期风险

 公司2012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债券简称:12 珠中富 MTN1)于 2015 年6月5日召开了持有人会议,会议通过了要求公司2012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本金加速到期的议案,要求公司在到期日前分次偿付“12 珠中富 MTN1”全部本金、利息,制定并公开明确的还款计划。同时要求公司增加相关担保措施,(具体情况请见2015年6月13日发布的相关情况的公告)。

 公司今日已就上述议案进行了回复,具体情况请参阅与本公告同日发布的《关于对2012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的回复意见的公告》

 上述中期票据的议案如最终实施提前到期支付,则将加重公司的资金紧张情况,存在偿付风险。

 二、公司持续经营的风险

 鉴于:

 公司已将大部分资产抵押给银团;

 公司债券发生实质违约,公司需对本期公司债券提供债券偿付的增信措施;

 中期票据要求本金加速到期并要求公司增加担保措施;

 公司如无法最终偿付公司债券、无法按时偿还银团贷款资金及中期票据资金,公司被抵押的资产存在可能会被抵债的风险,公司主要生产经营资产可能会被查封、扣押、冻结导致公司无法正常开展生产,由此公司的持续经营可能将会受到影响,公司持续经营存在较大风险。

 三、控股股东无法向公司提供必要财务支持及其所持公司股票可能会被司法强制执行的风险

 本公司控股股东为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刘锦钟先生,控股股东主要从事煤炭、建材等大宗商品贸易,根据公司获得的控股股东的2013年度审计报告,控股股东总资产100,289,040.42元,净资产51,194,452.96元,营业收入97,067,531.69元,净利润1,874,801.49元。

 目前控股股东持有公司146,473,200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39%,已经全部质押给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同时,公司自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股份冻结数据系统中了解到深圳捷安德持有本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事项如下:

 司法冻结事项:

 ■

 轮候冻结事项:

 ■

 关于轮候冻结事项,详情请见公司于同日在《 证 券 时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巨 潮 资 讯 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司法轮候冻结的公告》。

 上述司法轮候冻结事项具体情况尚未明确,其对公司造成的影响暂无法估计,公司已向控股股东发函询问上述轮候冻结事项,尚未收到回函,待收到复函将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基于控股股东的以上情况,控股股东不具备较强的资金实力,可能无法向公司提供必要的财务支持及其所持公司股票可能会被司法强制执行。

 四、公司管理层稳定风险

 2015年初以来,受公司控股股东变更及换届选举影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较大。公司原董事会、监事会进行了换届选举,原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离职。换届选举后,公司现董事会成员9人,监事3人,高级管理人员2人。由于目前资金流动性紧张局面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公司各项工作的开展难度持续增加,公司在保持管理层稳定等方面存在较大风险。

 特此公告,敬请投资者特别关注上述风险!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16日

 证券代码:000659 证券简称:*ST中富 公告编号:2015-072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筹划重大事项暨股票复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公司股票(证券简称:*ST中富,证券代码:000659)将于2015年6月17日开市起复牌。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正在筹划重大事项,经申请,公司股票(证券简称:*ST中富,证券代码:000659)已于2015年6月15日开市起停牌。

 股票停牌后,经与有关各方进行充分沟通后,认为目前实施该事项的条件尚未成熟,经审慎考虑,决定终止筹划本次重大事项。

 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证券简称:*ST中富,证券代码:000659)于2015年6月17日开市起复牌。

 因本次筹划重大事项并申请股票停牌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并感谢广大投资者长期以来对公司的关注与支持。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16日

 证券代码:000659 证券简称:*ST中富 公告编号:2015-072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控股股东股份被司法轮候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5年6月3日自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股份冻结数据系统中了解到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捷安德”或“控股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事项,公司已将相关情况分别于2015年6月4日、2015年6月11日在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进行公告,公告名称为《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核查情况暨复牌公告》(公告号2015-062),《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的补充公告》(公告号2015-065)。

 公司于今日自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股份冻结数据系统中再次了解到公司控股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被以下司法机关轮候冻结:

 ■

 公司已向控股股东发函询问以上事项,截至目前尚未收到回函,待收到复函将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16日

 证券代码:000659 证券简称:*ST中富 公告编号:2015-074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关于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持有人会议决议的公告》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6月12日收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来 2015006 号《提示函》及《关于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持有人会议决议的公告》,要求我司在收到的三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是否接受持有人会议通过的决议。

 我司今日已回复,原文如下:

 一、 关于“要求‘12 珠中富 MTN1’加速到期的议案”

 公司意见:

 1、如果在2015年8月28日前,公司对于“12 中富 01”公司债券有明确的解决计划且偿债资金来源已落实,则触发“12 珠中富 MTN1”中期票据加速到期的问题已得到解决,公司建议提请中期票据持有人会议暂缓执行本议案。

 2、如果在2015年8月28日前“12 中富 01”公司债券未有明确解决计划,公司同意提前偿还“12 珠中富 MTN1”中期票据全部本金的5%;如果在2015年11月28日前“12 中富 01”公司债券仍未有明确解决计划,公司同意再提前偿还“12 珠中富 MTN1”中期票据全部本金的5%。

 二、关于“‘12 珠中富 MTN1’增加以下担保措施的议案”

 公司意见:

 1、关于措施“第一,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

 公司已发函给控股股东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刘锦钟,待收到回复后及时通知贵行。

 2、关于措施“第二,以银团贷款的全部抵押财产作为本期中期票据抵押物并办理第二顺位抵押登记”

 为一揽子解决公司债务问题,公司正在与意向银团筹划新银团贷款,如果将现银团贷款的全部抵押财产作为本期中期票据抵押物并办理第二顺位抵押登记,公司将无法进行新银团贷款事宜,也难以解决公司的债务问题,因此,公司拟将现有银团贷款的全部抵押财产作为新银团贷款的抵押物,在新银团贷款抵押完成且新银团同意的情况下,公司同意新银团贷款的全部抵押财产作为本期中期票据抵押物并办理第二顺位抵押登记。

 3、关于措施“第三,公司承诺若存在无权利限制的土地和房产等资产作为中期票据债权抵押物,直至资产评估价值达到中期票据面额总值两倍以上,并替换上述条款所述的第二顺位抵押。”

 公司同意,新银团贷款的抵押财产和“12 中富 01”公司债券担保物以外的公司新增的无权利限制资产作为中期票据债权抵押物,直至资产评估价值达到中期票据面额总值两倍以上,并替换上述条款所述的第二顺位抵押。

 4、关于措施“第四,对抵质押物开展尽职调查并办理抵押手续产生的费用以及律师费用由发行人承担。”

 公司同意,对抵质押物开展尽职调查并办理抵押手续产生的费用以及律师费用由发行人承担,相关费用由公司与律师协商确定。

 三、关于“要求珠海中富对后续相关事项及时进行披露以及对前期未披露的重要事项进行补充披露(如有)的议案”

 公司意见:

 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以及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对后续相关事项及时进行披露以及对前期未披露的重要事项进行补充披露(如有)。

 四、关于“确定受托管理人为主承销商和联席主承销商并推举律师事务所的议案”

 公司意见:

 该事项是“12 珠中富 MTN1”中期票据持有人的内部事务,公司无异议。

 特此公告。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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