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0.02元;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按5%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019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按10%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018元;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按10%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018元;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不代扣所得税。
●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18日
●除权(除息)日:2015年6月19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19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5年4月22日召开的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5年4月23日的《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4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止2015年6月18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本次分配以673,807,77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13,476,155.46元。
本年度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实施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18日
(二)除权(除息)日:2015年6月19日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19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5年6月18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实施办法
(一)公司控股股东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二)其余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三)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19元。
如果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份,所转让的股份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代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税率为:相关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实际税率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率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率为5%。
(四)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规定,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18元。如QFII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的机关提出申请。
(五)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018元。
(六)机构投资者(不含QFII)和法人股东,其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2元。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部门: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人:周承捷、徐友发
联系电话:021-24261157
联系传真:021-64854424
七、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