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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6月02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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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外仲裁案件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407 证券简称:多氟多 公告编号:2015-065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外仲裁案件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氟多”或“公司”)与德国CHENCO化学工程和咨询公司(以下简称“CHENCO”)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进展如下:

 一、仲裁事项情况

 本公司与CHENCO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详见发布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的公告。分别为:2011年7月21日《关于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1-037)、2012年2月23日《关于仲裁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2-09)、2012年11月8日《关于仲裁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2-60)、2013年6月1日《关于仲裁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3-019)、2013年7月3日《关于涉外仲裁案上诉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27)、2013年8月22日《关于不再启动涉外仲裁案上诉程序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39)、2013年8月27日《关于涉外仲裁案件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13-040)、2014年7月26日《关于涉外仲裁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4—059)、2014年8月26日《关于涉外仲裁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4—066)、2015年1月23日《关于涉外仲裁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5—011)、2015年2月13日《关于涉外仲裁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5—023)、2015年3月7日《关于涉外仲裁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5—040)。

 二、仲裁事项进展情况

 近日,本公司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乡中院”)得到通知,CHENCO撤回了对新乡中院(2014)新中民三初字第 121 号《民事裁决书》的上诉,并在补充材料后再次向新乡中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司于近日收到新乡中院发来的《应诉通知书》([2015]新中民三字第53号,以下简称“通知书”),通知书内容为:CHENCO诉你方多氟多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纠纷一案,现发送申请书副本一份,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必须依法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2.你方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一式五份。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自然人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

 4.需要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本案将择期开庭,开庭时间新乡中院另行通知。

 三、本公司意见

 本公司认为,1. CHENCO以夸大宣传的方式向包括多氟多在内的国内企业兜售其所谓的“氟化学技术”,但实施结果均未成功,给国内氟化工行业造成无法估计的经济损失及不良影响,其行为涉嫌欺诈,且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2.国际商会仲裁院裁决书要求本公司支付惩罚性违约金不但不存在事实情形,更违反了我国的公共政策和《纽约公约》的规定。3.国际商会仲裁院的仲裁程序违反仲裁地法律,剥夺了本公司全面陈述案件的申辩权,且裁决书存在超裁和漏裁的情形,程序违法。4. CHENCO申请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证据不足。5.本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继续申请新乡中院对CHENCO申请不予承认和执行。

 四、仲裁事项说明和本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通知书自送达之日起,多氟多需在10日内向新乡中院递交答辩状,如有重要进展,本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目前,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仲裁事项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2013年6月,国际商会仲裁院的裁决书送达后,本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于谨慎性原则,计提预计负债人民币1500万元,但是,这并不代表本公司对仲裁院所做出裁决的认可。因目前还处于应诉期间,尚不能准确判断对后期利润的影响,但公司利用国内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志是坚定不移的。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2日

 证券代码:002407 股票简称:多氟多 公告编号:2015-066号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申请文件

 反馈意见延期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于2015年2月13日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报,并于2015年2月16日取得《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2015 年5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证券”)出具了150322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要求在30 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公司和中原证券收到反馈意见后,已会同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有关问题逐项予以落实。因李云峰先生不再作为认购对象,董事会于2015年5月2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定价基准日、发行对象、发行底价和发行数量等进行了相应调整,并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鉴于调整后的相关议案尚需经2015年6月5日召开的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预计无法在3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反馈意见的书面回复。因此,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延期回复的申请。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尚需获得证监会核准,能否获得核准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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