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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6月02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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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611 证券简称:*ST蒙发 公告编码: 临2015-59

 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今日收到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慧伟业”)转来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西民初字第13393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与本案有关的各方当事人

 原告:王纪钊,男,1973年出生,现住北京市海淀区新街口外大街23号院18号楼3172室。

 委托代理人张光宇,北京市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太平街6号5层E-611。

 法定代表人马雅,董事长。

 第三人赵伟,男,1968年出生;

 第三人马雅,女,1970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伟,男,1980年出生,合慧伟业职员。

 (二)合慧伟业公司基本情况

 该公司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股东马雅,持有该公司50%股权,出资金额2500万人民币、出资方式为货币;股东赵伟,持有该公司50%股权,出资金额2500万人民币、出资方式为货币。

 (三)有关纠纷的起因

 2013年10月8日,王纪钊分别与马雅、赵伟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依该合同贷款人王纪钊分别向借款申请人马雅、赵伟发放贷款250万元,期限2个月,利率按年化收益20%计算,同时约定借款人因任何非贷款人原因不能按时还款,马雅、赵伟以其个人或家庭全部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马雅、赵伟名下无权属清晰的价值500万元的个人财产,同日,马雅、赵伟分别与王纪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马雅、赵伟以双方持有的合慧伟业(注册资金5000万元)的各50%股权转让给王纪钊做为前述借款的担保,并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同意以各250万元转让各自持有的合慧伟业50%的股权。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原告王纪钊与被告合慧伟业及第三人赵伟、马雅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2014年5月21日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6日作出判决,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收到合慧伟业转来的《民事判决书》([2014]西民初字第13393号)。判决书称,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配合王纪钊办理赵伟持有的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出资额为二千五百万元股权、马雅持有的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出资额为二千五百万元股权变更登记至王纪钊名下。

 本公司第一大股东表示,因当时资金极度紧张,为向王纪钊借款500万元,将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的合慧伟业股权作为担保,以解燃眉之急。该股权转让协议一是并非真实意思表示,二是协议显失公平不能成立,三是本人原意履行《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归还本金并执行违约条款。马雅表示:法院如此判决让其无法接受,决定在限期内向法院上诉,合慧伟业将全力解决该诉讼问题。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泰安市兴斌商贸有限公司向本公司提供借款130万元一事,本公司于近日收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泰山商初字第728号),判决本公司偿还泰安市兴斌商贸有限公司借款130万元及借款利息(自2013年8月15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收至实际还款日,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504元、保全费5000元。该案件在2015年3月12日的刊登的《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为:临[2015-24])和2015年4月29日在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全文中进行了披露。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诉讼的判决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但判决的最终结果将导致本公司控制权的归属问题。

 六、备查文件

 1、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西民初字第13393号)

 2、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泰山商初字第728号)

 特此公告。

 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证券代码:000611 证券简称:*ST蒙发 公告编码: 临2015-60

 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因诉讼可能导致控股权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导致本次股权可能发生变动的原因

 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收到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慧伟业”)转来的于2015年5月25日签收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6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4]西民初字第13393号),判决书中称:“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配合王纪钊办理赵伟持有的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出资额为二千五百万元股权、马雅持有的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出资额为二千五百万元股权变更登记至王纪钊名下。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不上诉处理。”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判决存在导致本公司控股权发生变动的可能性。

 二、导致本公司控股权发生变动的情况

 三、 合慧伟业持有本公司4000万股股权,占公司总股份的12.43%,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若本次法院判决结果为最终判决,将导致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

 王纪钊,自然人,与本公司、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现任董事长、董事等人均无关联关系,是合慧伟业股东马雅、赵伟500万元债务的债权人,若合慧伟业股东就本案上诉后法院仍维持原判决,王纪钊将成为合慧伟业唯一股东,将通过合慧伟业间接持有本公司4000万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份的12.43%。

 本案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时披露的《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2015-59]。

 若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本公司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股权变动的不确定因素

 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合慧伟业的控股股东马雅认为,2013年10月8日本人及赵伟与王纪钊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是与本案件对方当事人发生的资金往来借款行为,当时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本质是借款行为的担保措施,借款本金仅为500万元,法院将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的合慧伟业公司判为他人,该判决让其无法接受,该股权转让协议一是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二是协议显失公平不能成立,三是本人愿意履行《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归还本金并执行违约条款。合慧伟业决定在限期内向法院提起上诉,将全力解决该诉讼问题。 

 四、其他事项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合慧伟业于2015年5月28日承诺:“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不存在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在贵公司股票异常波动期间没有买卖其股票,并承诺未来三个月内,不存在计划对贵公司进行股权转让、收购出售、资产重组、发行股份以及其他对本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上述承诺刊登在2015年5月29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公告编号为:临[2015-58])中。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马雅表示:①本人与案件对方当事人发生的资金往来实质上为借款行为,当时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本质是借款行为的担保措施,合慧伟业注册资金5000万元,持有上市公司4000万股股份且为控股股东,以500万元价格转让全部股权,是显失公平的。 ②经与合慧伟业负责经办该诉讼案件的相关人员确认,该案件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5日签收,因当时本人正在全力筹备组织2015年5月26日召开的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及于2015年5月27日召开的上市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二十一次会议,2015年5月28日本人忙于与新任董事长进行工作交接等事项,未能与具体经办人及时沟通以至信息传递产生障碍,以致本人在2015年5月28日上市公司股价异动核查时作出的承诺不够准确完整,但未违背本人的真实意愿表达。③此次因法院判决涉及股权变更属司法程序,并非本人意愿,本人将尽全力上诉,争取本人的利益,且本人愿意履行《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并执行违约条款。本人认为,通过积极上诉且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该诉讼案件将不会导致合慧伟业股权发生变化。”

 本公司董事会认为,马雅女士对于本次合慧伟业股权诉讼事项的说明是客观合理的,董事会将督促马雅女士严格履行与上市公司有关的各项承诺。

 本公司在公告中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股票代码:000611 股票简称:*ST蒙发 公告编号:临2015-61

 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复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因未能及时披露董事会公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已于(股票简称:*ST蒙发,股票代码:000611)2015年6月1日(星期一)开市起停牌。

 2015年6月2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为临[2015-59])和《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因诉讼可能导致控股权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为临[2015-60]),公司影响股票停牌的相关信息详见前述公告。

 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证券简称:四海股份,证券代码:000611)于 2015 年6月2日开市起复牌。

 公司将根据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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