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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6月02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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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放招商中证白酒指数分级证券

 4、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5、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的投资

 1、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获得与标的指数收益相似的回报。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保持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基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

 2、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白酒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股指期货、固定收益投资品种(如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5%,投资于中证白酒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3、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5%,投资于中证白酒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3)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5%,且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0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5)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6)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需提前公告,不需要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基金的财产

 1、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2、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3、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4、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起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关于开放招商中证白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日常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6月2日

 1公告基本信息

 ■

 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基础份额和分级份额。基础份额为“招商中证白酒份额” (场内简称“白酒分级”,基金代码“161725”),分为场外和场内两部分;分级份额包括招商中证白酒A份额(场内简称“白酒A”,基金代码“150269”)和招商中证白酒B份额(场内简称“白酒B”,基金代码“150270”)。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以通过场外或场内方式申购赎回招商中证白酒份额。招商中证白酒A份额和招商中证白酒B份额不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

 投资者范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 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招商中证白酒份额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具体办理时间为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场内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交易时间,场外业务具体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代销机构约定,每交易日交易时间以后提交的申请,按下一交易日的业务申请处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其招商中证白酒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为下一开放日招商中证白酒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原则上,投资者在办理招商中证白酒份额场内申购时,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人民币。投资人办理招商中证白酒份额场外申购时,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招商基金官网交易平台办理招商中证白酒份额申购,最低申购金额为单笔1,000元。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本基金直销中心及招商基金官网交易平台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招商中证白酒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方式,场外申购费率如下述,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代销机构比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3.2.1 前端收费

 ■

 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2.2 后端收费

 ■

 注:本基金未开通后端收费模式。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并应在投资者申购招商中证白酒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T日招商中证白酒份额的份额净值

 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通过场内方式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尾法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招商中证白酒份额的申购费率。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招商中证白酒份额场外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招商中证白酒份额场内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00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招商中证白酒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100 份,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招商中证白酒份额余额不足100 份的,需一并全部赎回。

 实际操作中,场外赎回以各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4.2 赎回费率

 招商中证白酒份额的场外赎回费率如下表,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0.5%。

 ■

 注:-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招商中证白酒份额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T日招商中证白酒份额的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招商中证白酒份额的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赎回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招商中证白酒份额的基金赎回费率。

 5 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日常转换业务暂时不予开通,若今后开通,请以相关公告为准。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投资者在办理相关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

 投资者可与销售机构就本基金申请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约定每期固定扣款金额,定期定额申购每期最低扣款金额不少于人民币100元。具体最低扣款金额遵循投资者所开户的销售机构的规定。

 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申购费率等同于正常申购费率,计费方式等同于正常的申购业务,如有费率优惠以销售机构相关公告为准。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1)招商基金电子商务网上交易平台

 交易网站:www.cmfchina.com

 交易电话: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电话:(0755)83195018

 传真:(0755)83199059

 联系人:李涛

 (2)招商基金华东机构理财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1601室

 电话:(021)58796636

 联系人: 王雷

 (3)招商基金华南机构理财中心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3楼

 电话:(0755)83190452

 联系人:刘刚

 (4)招商基金养老金及华北机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B座2层西侧 207-219单元

 电话:(010)66290540

 联系人:刘超

 (5)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务联系方式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3层招商基金市场部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0755)83196359 83196358

 传真:(0755)83196360

 备用传真:(0755)83199266

 联系人:贺军莉

 7.1.2 场外代销机构

 开通本基金日常申购、赎回投资业务的代销机构包括:中国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浦发银行、平安银行、招商证券、银河证券、申万宏源证券、财富证券、中航证券、华融证券、华安证券、齐鲁证券、东兴证券、中山证券、东海证券、东吴证券、华龙证券、渤海证券、国都证券、新时代证券、民族证券、国泰君安证券、平安证券、中信证券、中信建投证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海通证券、中信证券(浙江)、中信证券(山东)、兴业证券、大同证券、中金公司、太平洋证券、信达证券、第一创业证券、万联证券、恒泰证券、红塔证券。

 开通本基金日常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代销机构包括:中国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浦发银行、平安银行、招商证券、银河证券、申万宏源证券、华融证券、华安证券、齐鲁证券、中山证券、东吴证券、华龙证券、新时代证券、国泰君安证券、平安证券、中信证券、中信建投证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中信证券(浙江)、海通证券、中信证券(山东)、太平洋证券、信达证券、第一创业证券、万联证券、恒泰证券、红塔证券。

 各代销网点的地址、营业时间等信息,请参照各代销机构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7.2 场内销售机构

 场内代销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交易所会员单位。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自2015年6月5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各销售机构及指定销售营业网点、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和网站等媒介,披露开放日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事项和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5年5月9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mfchina.com)上的《招商中证白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及希望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和其它有关信息的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mfchina.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热线电话查询。招商基金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7-9555(免长途费)。

 (3)由于各代销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可能开展上述业务的时间有所不同,投资者应以各代销机构具体规定的时间为准。

 (4)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并不晚于优惠活动实施日公告。

 (7)上述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基金管理人。

 (8)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招募说明书更新。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6月2日

 关于开通招商中证白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跨系统转托管业务的公告

 招商中证白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5年5月27日正式生效。为了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招商中证白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将自2015年6月5日开通办理招商中证白酒基础份额(基金代码:161725,场内简称:白酒分级)的跨系统转托管业务。

 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的投资人自2015年6月5日起可以通过认购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办理招商中证白酒基础份额跨系统转托管业务。本基金在开放日常申购业务后,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办理招商中证白酒基础份额跨系统转托管业务。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场外认购/申购的招商中证白酒基础份额只有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成功后方能申请场内赎回或申请分拆为招商中证白酒A份额与招商中证白酒B份额,分拆后的招商中证白酒A份额与招商中证白酒B份额方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本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招商中证白酒A份额与招商中证白酒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敬请场外认购本基金的投资人根据自身情况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在本基金开放申购后,本公告中跨系统转托管的相关规则将自动适用于在场内、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

 如有疑问,请拨打客户服务热线:400-887-9555(免长话费),或登陆网站www.cmfchina.com获取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6月2日

 关于开通招商中证白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根据《招商中证白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自2015年6月5日起,开通招商中证白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场内份额配对转换

 场内份额配对转换指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场内的基础份额与分级份额之间进行转换的行为,即招商中证白酒基础份额(简称“白酒分级”,代码“161725”)与招商中证白酒A份额(简称“白酒A”,代码“150269”)和招商中证白酒B份额(简称“白酒B”,代码“150270”)之间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与合并。

 1)分拆: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2份招商中证白酒基础份额按照1∶1的份额配比转换成1份招商中证白酒A份额与1份招商中证白酒B份额的行为。

 2)合并: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1份招商中证白酒A份额与1份招商中证白酒B份额按照1∶1的基金份额配比转换成2份招商中证白酒基础份额的行为。

 场外的招商中证白酒基础份额不进行份额配对转换。在场外的招商中证白酒基础份额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可按照场内份额配对转换规则进行操作。

 (二)业务办理机构

 投资人可以通过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有关规定获得业务办理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按照中登有关规定获得业务办理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名单可向本公司咨询,中登网站2015年4月22日公告的具有配对转换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为:国泰君安证券、中信建投证券、国信证券、招商证券、广发证券、中信证券、银河证券、海通证券、申银万国证券、申银万国证券、兴业证券、长江证券、安信证券、西南证券、中信证券(浙江)、湘财证券、万联证券、民生证券、国元证券、渤海证券、华泰证券、山西证券、中信万通证券、东兴证券、东吴证券、信达证券、东方证券、方正证券、长城证券、光大证券、广州证券、东北证券、南京证券、上海证券、新时代证券、大同证券、国联证券、浙商证券、平安证券、华安证券、国海证券、财富证券、东莞证券、中原证券、国都证券、东海证券、中银国际证券、恒泰证券、国盛证券、华西证券、宏源证券、齐鲁证券、世纪证券、第一创业证券、金元证券、中航证券、华林证券、德邦证券、西部证券、广发华福证券、华龙证券、中金公司、财通证券、上海华信证券、华鑫证券、瑞银证券、中投资券、中山证券、红塔证券、西藏同信证券、日信证券、联讯证券、江海证券、天源证券、银泰证券、国金证券、民族证券、华宝证券、厦门证券、爱建证券、英大证券、华融证券、财达证券、天风证券、中天证券、大通证券、华创证券、万和证券、首创证券、国开证券、宏信证券、太平洋证券、开源证券、诚浩证券、川财证券。

 (三)业务办理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内投资人可提出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申请(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除外)。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将对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相应调整并公告。

 (四)场内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投资人以中登深圳分公司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深市证券账户”)申报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中的“分拆”或“合并”指令,申报前需备足对价,即投资人提出“合并”申请时,其所申报的深市证券账户上须有足够的、可交易的白酒A份额与白酒B份额;投资人提出“分拆”申请时,其所申报的深市证券账户上须有足够的、可交易的白酒分级份额。

 2、投资人通过业务办理机构提出份额配对转换申请的,统一以招商中证白酒分级份额(场内简称“白酒分级”)的交易代码“161725”作为申请指令的证券代码,以份额为单位进行“合并”或“分拆”申报。

 3、“合并”或“分拆”每笔申请的份额数不得低于2份,且应为2份的整数倍。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合并”或“分拆”每笔申报的最低份额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4、如果申请场内份额的合并,白酒A份额与白酒B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白酒A份额与白酒B份额的份额数必须分别为相关业务公告规定份额的正整数倍、份额数配比为1:1。

 5、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对投资人每笔“分拆”或“合并”申请的可用份额数量进行检查并对相应基金份额进行预冻结。

 6、在交易时间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通过深证通FDEP消息传输系统将份额配对转换申报指令发送给中登的基金业务系统。正常情况下,中登深圳分公司在T日收市后对投资人T日交易时间内提交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并进行份额变更处理,办理转出基金份额的扣除以及转入基金份额的登记。自T+1日起(包括该日)投资人可查询基金份额配对转换的成交情况。

 7、投资人T日提出的M份份额“分拆”申请被确认成功后,中登深圳分公司将在投资人所申报的深市证券账户上扣减M份白酒分级份额,同时增加1M/2份白酒A与1M/2份白酒B。正常情况下,自T+1日(含该日)起新增的白酒A与白酒B份额可进行交易。

 8、投资人T日提出的N份份额“合并”申请被确认成功后,中登深圳分公司将在投资人所申报的深市证券账户上扣减1N/2份白酒A和1N/2份白酒B,同时增加N份白酒分级份额。正常情况下,自T+1日(含该日)起新增的白酒分级份额可进行赎回等业务。

 9、场外白酒分级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场内白酒分级份额后方可进行。

 10、投资人提出的份额配对转换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销,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11、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最新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人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暂不收取业务办理费用。

 (六)重要提示

 1、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场内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作出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2、投资者可拨打客户服务热线:400-887-9555(免长话费),或登陆网站www.cmfchina.com获取相关信息。

 3、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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