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出现增加、修改、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6月1日(星期一)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6月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5月31日下午15:00至2015年6月1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16号富力盈盛广场B栋25楼公司会议室
4、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因公务出差;经半数董事同意由副董事长林彦先生主持。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会议总体出席情况:公司股权登记日股份总数为550,716,900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77,118,181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50.3196%。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8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272,118,39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49.411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4,999,791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9079%。
2、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事务所代表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关于申请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77,118,18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王萌律师、李洪涛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棕榈园林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棕榈园林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棕榈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