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5年5月26日下午2:30在公司南京营运中心4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5月25日至2015年5月2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2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25日15:00至2015年5月26日15:00中的任意时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耀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召开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9人,代表股份822,500,6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410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2人,代表股份26,152,9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296%。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71人,代表股份848,653,5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8404%。其中,参与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60人,代表股份110,936,5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061%。
3、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指派冯辕律师、朱东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848,633,93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7%;反对票3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票16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
2、《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848,633,93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7%;反对票3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票16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
3、《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848,633,93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7%;反对票3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票16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
4、《关于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848,636,43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0%;反对票1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票16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10,919,4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6%;反对票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弃权票1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4%。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
5、《2014年度报告》及摘要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848,633,93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7%;反对票3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票16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
6、《关于续聘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848,636,43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0%;反对票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票16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10,919,4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6%;反对票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票16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5%。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冯辕律师、朱东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形成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