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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5月22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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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60 证券名称:伊立浦 公告编号:2015-036
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投票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3、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5月6日收到控股股东北京市梧桐翔宇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超过3%)书面提交的《关于提请增加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请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审议《关于调整公司配股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修改配股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两个临时提案。董事会经审核后认为:上述临时提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决议事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将该临时提案提交本次会议审议。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年5月21日下午3: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5月20日—2015年5月2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2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20日15:00至2015年5月2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佛山市南海区松岗松夏工业园工业大道西 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现场会议主持人:经半数董事一致同意,会议由董事王鑫文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4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8,171.2992万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30.81%。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6,542.7746万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24.67%。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4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1,628.5246万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6.14%。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全体监事出席了会议,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吴兴印律师、麦彩云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权股数为8,171.2992万股。同意8,171.2992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6,325,2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配股发行方案的议案》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权股数为8,171.2992万股。同意8,171.2992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6,325,2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配股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权股数为8,171.2992万股。同意8,171.2992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6,325,2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至高(广州)律师事务所吴兴印律师、麦彩云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真实、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至高(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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