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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5月20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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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

 证券代码:002718 证券简称:友邦吊顶 公告编号:2015-020

 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议案5、9、17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5月19日14: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5月1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5月18日下午15:00至2015年5月1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海盐县百步镇金范路8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时沈祥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数共29人,代表股份23,088,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745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2,921,01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4.4206%。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26人,代表股份167,7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52 %。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201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970,614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4881%;反对96,48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4179%;弃权21,7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940%。

 2、审议通过《关于<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970,614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4881%;反对96,48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4179%;弃权21,7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940%。

 3、审议通过《关于<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970,614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4881%;反对96,48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4179%;弃权21,7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940%。

 4、审议通过《关于<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970,614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4881%;反对96,48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4179%;弃权21,7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940%。

 5、审议通过《关于<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参考公司2014年度盈利情况,同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及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结合公司当前实际情况,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2014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51,600,000股为基数,按每10股派现金红利5.00元(含税)分配,共派发股利人民币25,800,000.00元,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6股。资本公积转增金额未超过报告期末公司“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余额。

 同时根据本次利润分配转增股本的实施情况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第六条、第十九条),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表决结果:同意22,958,814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4370%;反对120,58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5223%;弃权9,4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40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1,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766%;反对120,5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1546%;弃权9,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687%。

 6、审议通过《关于<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966,014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4682%;反对107,08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4638%;弃权15,7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68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5654%;反对107,0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3006%;弃权1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340%。

 7、审议通过《关于<201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966,014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4682%;反对107,08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4638%;弃权15,7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68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5654%;反对107,0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3006%;弃权1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340%。

 8、审议通过《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966,014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4682%;反对107,08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4638%;弃权15,7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68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5654%;反对107,0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3006%;弃权1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340%。

 9、审议通过《关于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嘉兴乐森电器有限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968,814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4803%;反对101,08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4378%;弃权18,9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819%。

 10、审议通过《关于审议未来三年(2014-2016)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975,614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5098%;反对107,08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4638%;弃权6,1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26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8,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1505%;反对107,0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3006%;弃权6,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489%。

 11、审议通过《关于董事、监事2015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股东时沈祥回避表决。同意3,716,014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6.8014%;反对107,08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7896%;弃权15,7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409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5654%;反对107,0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3006%;弃权1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430%。

 1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966,014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4682%;反对96,48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4179%;弃权26,3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139%。

 1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专项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966,014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4682%;反对96,48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4179%;弃权26,3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139%。

 1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966,014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4682%;反对96,48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4179%;弃权26,3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139%。

 1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信息披露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966,014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4682%;反对96,48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4179%;弃权26,3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139%。

 1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966,014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4682%;反对96,48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4179%;弃权26,3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139%。

 1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964,014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4595%;反对96,48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4179%;弃权28,3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226%。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波律师、金海燕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5月20日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1、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2015年4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媒体上刊登了《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公司按照会议通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参加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19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18日15:00至2015年5月1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本次股东大会于2015年5月19日在浙江省海盐县百步镇金范路8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2,921,01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4.4206%。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

 1、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

 2、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可以且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67,78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252%。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

 4、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1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970,614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4881%;反对96,48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4179%;弃权21,7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940%。

 2、审议通过《关于<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970,614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4881%;反对96,48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4179%;弃权21,7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940%。

 3、审议通过《关于<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970,614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4881%;反对96,48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4179%;弃权21,7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940%。

 4、审议通过《关于<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970,614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4881%;反对96,48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4179%;弃权21,7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940%。

 5、审议通过《关于<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958,814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4370%;反对120,58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5223%;弃权9,4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40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1,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766%;反对120,5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1546%;弃权9,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687%。

 6、审议通过《关于<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966,014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4682%;反对107,08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4638%;弃权15,7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68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5654%;反对107,0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3006%;弃权1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340%。

 7、审议通过《关于<201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966,014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4682%;反对107,08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4638%;弃权15,7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68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5654%;反对107,0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3006%;弃权1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340%。

 8、审议通过《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966,014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4682%;反对107,08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4638%;弃权15,7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68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5654%;反对107,0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3006%;弃权1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340%。

 9、审议通过《关于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嘉兴乐森电器有限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968,814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4803%;反对101,08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4378%;弃权18,9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819%。

 10、审议通过《关于审议未来三年(2014-2016)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975,614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5098%;反对107,08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4638%;弃权6,1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26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8,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1505%;反对107,0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3006%;弃权6,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489%。

 11、审议通过《关于董事、监事2015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16,014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6.8014%;反对107,08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7896%;弃权15,7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409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5654%;反对107,0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3006%;弃权1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430%。

 1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966,014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4682%;反对96,48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4179%;弃权26,3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139%。

 1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专项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966,014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4682%;反对96,48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4179%;弃权26,3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139%。

 1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966,014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4682%;反对96,48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4179%;弃权26,3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139%。

 1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信息披露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966,014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4682%;反对96,48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4179%;弃权26,3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139%。

 1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966,014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4682%;反对96,48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4179%;弃权26,3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139%。

 1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964,014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4595%;反对96,48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4179%;弃权28,3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226%。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李波

 负责人: 吴明德 经办律师:金海燕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002718 证券简称:友邦吊顶 公告编号:2015-021

 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送达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决定书》,涉及公司“顶棚内置式家电分体安装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为ZL 200410025046.5)的中国发明专利。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争议事项的基本情况

 嘉兴美尔凯特卫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尔凯特”)于2014年11月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请求,要求对公司拥有的“顶棚内置式家电分体安装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为ZL 200410025046.5)发明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015年5月8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2587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认为“顶棚内置式家电分体安装方法及其装置”发明专利不具有创造性,决定对该专利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当事人对上述决定不服的,可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二、本次争议的相关诉讼情况

 1、发明专利介绍

 发明专利“顶棚内置式家电分体安装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为ZL 200410025046.5)发明人为公司董事长时沈祥,2004年6月时沈祥申请发明专利,2009年7月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授予发明专利。2010年6月,公司与时沈祥签署《专利权转让协议》,约定时沈祥将其所有的 “顶棚内置式家电分体安装方法及装置” 发明专利无偿转让给公司。2010年7月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将该专利的专利权人变更为本公司。

 2、前期相关诉讼情况

 (1)2010年10月12日,公司将美尔凯特起诉至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美尔凯特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200410025046.5号“顶棚内置式家电分体安装方法及装置”发明专利权的“集成吊顶”,停止使用侵犯该发明专利权的方法安装“集成吊顶”,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和半成品,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并赔偿经济损失和专利申请后的临时保护期使用费共100万元。

 (2)2010年11月29日,美尔凯特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请求,要求对专利号为200410025046.5号的发明专利进行无效宣告。2011年9月21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4W100617号《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决定书》,维持200410025046.5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3)2011年9月30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0)浙杭知初字第8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美尔凯特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落入专利号为200410025046.5“顶棚内置式家电分体安装方法及装置”发明专利保护范围的产品的行为,并立即停止使用落入专利号为200410025046.5“顶棚内置式家电分体安装方法及装置”发明专利保护范围的方法的行为,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和专用设备,并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半成品;美尔凯特赔偿公司因侵犯公司专利权的经济损失及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开支的合理费用合计30万元,及补偿因在专利临时保护期内使用发行人的专利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15万元。

 (4)2011年10月27日,美尔凯特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浙杭知初字第819号《民事判决书》,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5)2011年12月5日,美尔凯特将专利复审委员会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将公司列为第三人,请求: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4W100617号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审查决定。在案件审理期间,美尔凯特向法院书面申请撤回该案诉讼。2012年4月1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予美尔凯特撤诉。

 (6)2012年3月5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浙知终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美尔凯特侵权,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7)终审判决后,美尔凯特除了支付45万元赔偿费外,始终未履行停止侵权行为,故本公司于2014年8月18日将美尔凯特起诉至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美尔凯特美尔凯特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200410025046.5号“顶棚内置式家电分体安装方法及装置”发明专利权的“集成吊顶”,停止使用侵犯该发明专利权的方法安装“集成吊顶”,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和半成品,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和设备,并赔偿经济损失共100万元。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当日受理了该案。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三、该事项对公司业务及业绩的影响

 目前,本公司正在筹备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事宜。本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顶棚内置式家电分体安装方法及装置”发明专利最终被宣告无效,该专利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将成为公开的技术,但该技术方案依然可以为公司所使用,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及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四、备查文件

 《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决定书》(发文序号:2015050800845190)

 特此公告。

 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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