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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5月20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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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002724 股票简称:海洋王 公告编号: 2015-019
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未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5月19日(星期二)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5月18日—2015年5月1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19日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18日15:00—2015年5月1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鸿丰大酒店(深圳市南山区东滨路4096号)五楼多功能厅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周明杰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7人,代表股份313,584,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3960%。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3人,代表股份289,954,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4885%;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3,63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075%;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5人,代表股份305,1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3,579,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4%;反对3,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本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3,579,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4%;反对3,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本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3,579,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4%;反对3,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本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2014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3,579,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4%;反对3,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00,000股,占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284%;反对3,900股,占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83%;弃权1,200股,占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33%。

 本议案获得通过。

 5、《关于2014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3,579,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4%;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获得通过。

 6、《关于2015年度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3,579,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4%;反对3,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00,000股,占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284%;反对3,900股,占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83%;弃权1,200股,占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33%。

 本议案获得通过。

 7、《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3,579,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4%;反对3,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00,000股,占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284%;反对3,900股,占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83%;弃权1,200股,占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33%。

 本议案获得通过。

 8、《关于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3,579,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4%;反对3,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00,000股,占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284%;反对3,900股,占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83%;弃权1,200股,占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33%。

 本议案获得通过。

 9、《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3,579,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4%;反对3,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王卓女士代表五名独立董事向股东大会提交了述职报告并进行述职。

 《独立董事2014年度述职报告》已于2015年4月24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2、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姓名:周燕、张鑫

 3、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

 1、《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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