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人民币0.07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为人民币0.0665 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为人民币 0.063 元。
●股权登记日:2015年5月25日。
●除权(除息)日:2015年5月26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5月26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15年4月2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5年4月3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4年度
(二) 发放范围:
截至2015年5月2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三) 本次分配以461,972,38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7元(含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665元,共计派发股利32,338,066.67元。
(四)扣税说明:
1、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0.063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07元。
三、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5年5月25日。
除权(除息)日:2015年5月26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5月26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股权登记日下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一)重庆港务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港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股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二)除重庆港务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港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持股份2014年度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分配对象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现金红利暂由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证券部
电话: 023-63100700
传真:023-63100612
联系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298号
邮政编码:400023
七、备查文件目录
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