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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5月1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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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428 证券简称:华天酒店 公告编号:2015-035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期间无新增、否决提案。

 2、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转让紫东阁华天大酒店(湖南)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提案进行了变更,并通过了《关于调整紫东阁华天转让方案的议案》。

 二、会议召开与出席情况

 1、本次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5月18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5月17日下午15:00至2015年5月18日下午15:00。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17日下午15:00-2015年5月1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长沙市解放东路300号华天大酒店贵宾楼四楼湘江厅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股权登记日:2015年5月13日

 5、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计17人、代表股份数345,242,21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8.0219 %。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4人、代表股份数332,891,63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3040%。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数12,350,58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179%。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6人、代表股份数14,333,29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9937%。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陈纪明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湖南湘楚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律师见证意见。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议案一、《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45,020,11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57 %;反对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弃权21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1%。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14,111,19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8.4505%;反对4,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300%;弃权217,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5195%;

 议案二、《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45,020,11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57 %;反对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弃权21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1%。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14,111,19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8.4505%;反对4,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300%;弃权217,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5195%;

 议案三、《公司201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45,020,11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57 %;反对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弃权21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1%。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14,111,19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8.4505%;反对4,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300%;弃权217,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5195%;

 议案四、《公司2014年度报告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45,020,11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57 %;反对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弃权21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1%。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14,111,19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8.4505%;反对4,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300%;弃权217,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5195%;

 议案五、《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345,020,11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57 %;反对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弃权212,6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6%。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14,111,19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8.4505%;反对9,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663%;弃权212,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4833%;

 议案六、《关于对2015年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华天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4,111,19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505 %;反对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0%;弃权21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95%。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14,111,19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8.4505%;反对4,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300%;弃权217,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5195%;

 议案七、《关于转让湖南华天光电惯导技术有限公司(分立后)52%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5,020,11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57 %;反对216,9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8%;弃权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14,111,19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8.4505%;反对216,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5133%;弃权5,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363%;

 议案八、《关于延长向北京浩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期限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华天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4,111,19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505 %;反对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0%;弃权21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95%。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14,111,19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8.4505%;反对4,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300%;弃权217,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5195%;

 议案九、《关于调整紫东阁华天转让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5,020,11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57 %;反对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弃权21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1%。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14,111,19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8.4505%;反对4,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300%;弃权217,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5195%;

 议案十、《关于补选赵腊红女士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5,020,11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57 %;反对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弃权21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1%。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14,111,19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8.4505%;反对4,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300%;弃权217,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5195%。

 四、表决结果

 上述议案五的同意票均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其余各议案的同意票均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根据相关法律、深交所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上述议案全部审议通过。

 五、出席网络投票的前十大股东表决情况

 ■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南湘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刚 张惠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经由董事会成员签字确认的《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湘楚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19日

 证券代码:000428 证券简称:华天酒店 公告编号:2015-036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监事会于2015年2月12日收到监事易建军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申请,易建军先生因个人原因,已辞去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职务。根据相关规定,易建军先生的辞职申请自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司控股股东华天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推荐赵腊红女士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经公司2015年4月23日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及2015年5月18日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赵腊红女士为公司监事的议案》。经审议,公司监事候选人赵腊红女士的提名程序合法有效,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任职资格,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况。赵腊红女士当选为监事,其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赵腊红女士简历附后。

 特此公告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5年5月19日

 股东监事候选人简历: 

 赵腊红,女,湖南省邵东县人,1964年1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经济学学士,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1985年7月至2004年6月,在湖南省财政厅工作;2004年6月至2010年9月,在湖南省国资委工作;2010年9月至今,在湖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七办事处工作。现任湖南省政府派驻华天集团、长丰集团监事会专职监事,湖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七办事处处长。

 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否

 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0股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无

 与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系:无

 是否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是 

 湖南湘楚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湘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 ),进行法律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大会规则》)及《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提出新提案的情形、表决程序等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备文件公告及报送相关监管部门。

 基于上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以公告的形式刊登于2015年4月24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对议案行使表决权。

 本次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5年5月17日下午15:00至2015年5月18日下午15:00。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17日下午15:00-2015年5月1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5年5月18日如期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经审查,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之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大会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或股东代表共 4 人,代表股份 332,891,6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30 %,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3 人,代表股份 12,350,5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179 %。

 2、出席本次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

 经验证,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新提案的提出

 本次大会没有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新的提案。

 四、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议案内容进行了现场与网络投票表决。关联股东对议案六和议案八的表决进行了回避。本次大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公司201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四、《公司2014年度报告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五、《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六、《关于对2015年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的议案》;

 七、《关于转让湖南华天光电惯导技术有限公司(分立后)52%股权的议案》;

 八、《关于延长向北京浩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期限的议案》;

 九、《关于调整紫东阁华天转让方案的议案》;

 十、《关于补选赵腊红女士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上述议案五经出席本次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余各议案经出席本次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由出席董事签名。

 经验证,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新的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湖南湘楚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见证律师:

 刘 刚 刘 刚

 张 惠

 二○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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