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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5月1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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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65 证券简称:中航重机 公告编号:2015-032
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延期复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正在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于2015年5月6日发布了《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停牌公告》(2015-028),公司股票于2015年5月5日紧急停牌,并于2015年5月6日起连续停牌;于2015年5月12日发布了《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停牌公告》(2015-030),公司股票自2015年5月13日起继续停牌。

 目前,我司正在积极推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鉴于如下原因,我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复牌:

 我司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拟用于贵州省、陕西省等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第三条“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因地制宜,抓紧制定既符合改革精神又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备案制办法,包括备案的方式、内容、时限和材料等。各级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向提交备案的企业答复予以备案或不予备案”的规定,《贵州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在贵州省内建设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除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产业政策禁止发展以及《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贵州省)内的项目外,均实行备案管理”、第十六条“对于未予备案擅自开工建设以及不按备案内容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应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七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安全生产监管、公安消防、银行等部门(机构)应依法独立对项目备案机关予以备案的项目进行审查和办理相关手续,对备案机关不予备案的项目以及应备案而未备案的项目,不应办理相关手续”的规定,和《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第四条“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的规定,我司部分募投项目必须事先向相关职能部门(如省发改委或经信委等部门)进行备案申请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对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耗、环保是否合规进行审核,这些都是属于事先审核事项。截止目前,我司暂未取得备案批复。

 上述情况有可能对公司最终发行方案的确定及信息披露产生较大影响,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筹划非公开发行股份停复牌及相关事项的通知》中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为保证信息公平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经公司申请,本公司股票自2015年5月19日起继续停牌。公司将按照《关于规范上市公司筹划非公开发行股份停复牌及相关事项的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尽快确定方案,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本次停牌公告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含停牌当日)公告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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