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11 证券简称:东方精工 公告编号:2015-019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分配方案等情况
1、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201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15年5月12日召开的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刊登在2015年5月13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与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一致。
2、本次利润分配距离股东大会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3、本公司目前不存在回购账户。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1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362,87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3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27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0.285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对于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6股。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045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15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分红前本公司总股本为362,870,000股,分红后总股本增至580,592,000股。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5年5月25日,除权除息日为:2015年5月26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15年5月25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次所送(转)股于2015年5月26日直接记入股东证券账户。在送(转)股过程中产生的不足1 股的部分,按小数点后尾数由大到小排序依次向股东派发1 股(若尾数相同时则在尾数相同者中由系统随机排序派发),直至实际送(转)股总数与本次送(转)股总数一致。
2、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2015年5月26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3、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股权激励限售股。
4、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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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次所送(转)的无限售流通股的起始交易日为2015年5月26日。
七、股份变动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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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次实施送(转)股后,按新股本580,592,000股摊薄计算,2014年度每股净收益为0.15元。
九、本次现金分红总额为人民币10,886,100元(含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总额为217,722,000股,送红股0股。本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至580,592,000股。
十、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强狮路2号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咨询联系人:兰长发
咨询电话:0757-86695489
传真电话:0757-81098937
特此公告。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18日
证券代码:002611 证券简称:东方精工 公告编号:2015-019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
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50093号)及《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查,要求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和解释,并在3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将按照上述通知书的要求及时组织有关材料,在规定期限内将书面回复意见报送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尚需中国证监会的核准,能否获得核准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对该事项的审核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