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06 证券简称:昆明机床 公告编号:2015-036
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5月18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中国云南省昆明市茨坝路23号(公司注册地)本公司办公大楼二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 股东大会会议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公司股东代表、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相关的中介机构—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代表及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的代表出席了现场会议。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2人,出席3人,其他董事因公请假;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1人,其他监事因公请假;
3、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其他高管的列席情况。
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其他高管因公请假。
(六)计票、监票情况
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宋学鹏律师及本公司A股股东代表张泽顺先生获聘为本次股东大会计票人;公司监事邵里先生、公司核数师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获聘为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
附注.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工作范围:本公司的投票结果须由执业会计师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核查,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工作只限于应本公司要求执行的若干程序,以确定本公司编制的投票结果概要是否与由本公司收集并向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提供的投票表格相符。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此执行的工作并不构成按照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的《香港核数准则》、《香港审阅准则》或《香港其它鉴证业务准则》进行的审计鉴证工作,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也不会针对与法律解释或投票权有关的事宜作出任何审计鉴证方面的意见或提供咨询。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提请批准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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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提前批准2014年度监事会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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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案名称:提前批准2014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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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议案名称:提前批准2015年财务预算报告,营业收入13.74亿元,利润总额1.20亿元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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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议案名称:提前批准2015年度公司常规技改项目报告,共计2664万元;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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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议案名称:提前批准201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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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议案名称:提前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处理以金融租赁方式向承租人销售产品,并授权经营班子与康富租赁就销售租赁3亿元办理融资租赁业务;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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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无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
律师:宋学鹏、黄崇正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