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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5月1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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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金通用国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金通用国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国金通用国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15年5月20日起,至2015年6月18日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纸质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公证机关: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联系人:王顺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环广场11层1113室

 联系电话:010-58073628

 邮政编码:100044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国金通用国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4、短信表决联系方式

 投票手机号码:15011223561

 5、电话表决联系方式

 电话号码:010-58073628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修改国金通用国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关于修改国金通用国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见附件五)。

 2、《关于调整国金通用国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赎回费率的议案》(见附件二)。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关于调整国金通用国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赎回费率的说明》(见附件六)。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5年5月19日,即在2015年5月19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一)纸质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纸质表决票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表决票或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gfund.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印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四)。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持有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

 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在2015年5月20日起,至2015年6月18日17:00止的期间内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挂号信的方式送达至公证机关的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国金通用国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送达时间以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即: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快递送达的,以公证机关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证机关: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联系人:王顺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环广场11层1113室

 联系电话:010-58073628

 邮政编码:100044

 (二)短信投票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大会,自2015年5月20日起,至2015年6月18日17:00以前(以公证机关预留的专门接收投票短信手机收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短信记录时间为准),公证机关提供短信通道供投资者进行投票。

 短信投票手机号码:15011223561。

 基金管理人可向预留手机号码的个人持有人发送征集投票的短信,持有人通过向公证处提供的上述短信投票手机号码发送短信表明表决意见。短信表决意见内容至少应包含持有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表决意见等内容。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短信回复的内容不完整或有其他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公证处录音电话回访进行确认。在此情况下,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在通话过程中以回答提问方式核实持有人身份后, 根据持有人意愿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征集表决意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所有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短信投票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暂不开通。

 (三)电话投票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于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自2015年5月20日起,至2015年6月18日17:00以前)可拨打公证机关录音电话(010-58073628)进行电话投票。

 基金管理人也将通过公证处录音电话主动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在通话过程中以回答提问方式核实持有人身份后,根据持有人意愿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征集表决意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所有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投票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暂不开通。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的表决截止日第1个工作日(即2015年6月19日)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意见效力的认定如下:

 (1)纸质表决票

 1)纸质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纸质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填、多填、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纸质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纸质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日所填写的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确定原则见“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中相关说明。

 (2)短信表决的效力认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短信表决方式投票的,需在表决短信里明确选择同意、不同意或是弃权的一种,未选、多选或选择不明的视为弃权。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短信表决票的,以基金管理人在截止时间之前最后一次收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发送表决成功的短信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短信视为被撤回。

 (3)电话表决的效力认定

 能够核实身份并且可以明确表决意见的为有效表决票;无法核实身份的为无效表决票;能够核实身份但未发表明确表决意见的,视为弃权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进行电话表决的,以基金管理人在截止时间之前最后一次收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电话表决内容为准。

 (4)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有效纸质表决意见和其他有效非纸质表决意见的,以有效的纸质表决意见为准。如果同一基金份额不存在有效纸质表决意见,但存在两种不同的非纸质表决意见的,以基金管理人在截止时间之前最后一次收到的非纸质表决意见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2、本次持有人大会所有议案应当分别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国金通用国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国金通用国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石迎春

 联系电话:010-88005812

 传真:010-88005816

 2、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4、见证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纸质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0-2000-18咨询。

 3、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附件一:《关于修改国金通用国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关于调整国金通用国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赎回费率的议案》

 附件三:《国金通用国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四:《授权委托书》

 附件五:《关于修改国金通用国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附件六:《关于调整国金通用国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赎回费率的说明》

 

 附件一

 关于修改国金通用国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国金通用国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金通用国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修改《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修改的具体方案可参见附件五《关于修改国金通用国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附件二

 关于调整国金通用国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赎回费率的议案

 国金通用国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国金通用国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国金通用国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提议调整国金通用国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赎回费率。

 具体调整安排可参见附件六《关于调整国金通用国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赎回费率的说明》。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附件三

 国金通用国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基金账户号:

 ■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2015年 月 日

 说明:

 1、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未填、多填、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本表决票可从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gfund.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或从报纸上剪裁、复印。

 

 附件四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机构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表决截止日为2015年6月18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国金通用国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本授权不得转授权。

 若在法定时间内国金通用国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日期:2015年 月 日

 附注:

 1、以上授权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向受托人所做授权。

 2、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五

 关于修改国金通用国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国金通用国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鑫发起”或“本基金”)于2012年8月28日成立并正式运作,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金通用国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提议修改《基金合同》,具体方案如下:

 一、基金合同修改方案

 (一)基金合同原文第五部分“基金备案”中“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资产规模”中的内容原为:“《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同时不得通过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拟将本条款修改为“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同时不得通过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合同原文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补充如下内容:“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三)基金合同原文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中“一、基金管理人”中的内容原为:“注册资本: 人民币1.6亿元”,拟将此处修改为“注册资本: 人民币2.8亿元”。

 (四)基金合同原文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的内容原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拟将该条款内容修改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基金合同原文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中,拟增加如下内容: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基金合同原文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中“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第3款的内容原为: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拟将该条款内容修改为: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七)基金合同原文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中 “二、投资范围”中的内容原为:“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股票、创业板股票,以及其它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30%-8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债券及其他金融工具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20%-7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合计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拟将本条款内容修改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股票、创业板股票,以及其它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债券(含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八)原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中“三、投资策略”中“3、债券投资策略”中增加:

 “(5)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具有票息收益高、信用风险高、流动性差、规模小等特点。短期内,中小企业私募债对本基金的贡献有限,但本基金将在市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进行择优投资。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主体多为非上市民营企业,个体异质性强、信息少且透明度低,因此在投资研究方面主要采用逐案分析的方法(Case-by-case),通过尽职调查进行独立评估,信用分析以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和回收率(Recovery rate)等指标为重点。此外,针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并经董事会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九)基金合同原文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中“三、投资策略”中拟增加如下内容: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此外,本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管理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预期大额申购赎回、大量分红等。”

 (十)基金合同原文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中“四、投资限制”中“1、组合限制”中的内容原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30%-80%,债券及其他金融工具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20%-7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拟将本条款内容修改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10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5.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5.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5.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15.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占基金资产的0%-95%;

 (15.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6)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中小企业私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高于20%;

 (17)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8)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十一)基金合同原文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中“四、投资限制”中“2、禁止行为”中的内容原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拟将该条款内容修改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十二)基金合同原文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中“五、业绩比较基准”中的内容原为: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6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4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

 沪深300指数是沪深证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布的反映A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由中证指数公司编制和维护,是在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300只A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此外,沪深300指数引进国际指数编制和管理的经验,编制方法清晰透明,具有独立性和良好的市场流动性;与市场整体表现具有较高的相关度,且指数历史表现强于市场平均收益水平。上证国债指数反映了交易所国债整体走势,是目前市场上较有影响力的债券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公告。”

 拟将本条款修改为: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金融机构人民币三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

 金融机构人民币三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该利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直观明了,为广大投资人所熟悉;数据容易获得,适合作为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积极投资于股票等风险资产,在长期有机会获得相对于无风险利率的风险溢价。本基金力争基金累计净值的长期的收益率超越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三)基金合同原文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中“三、估值方法”中“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的内容原为: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拟将本条款修改为: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债券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税后债券应收利息进行估值;

 (3)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鉴于目前尚不存在活跃市场而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基金管理人将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十四)基金合同原文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中“三、估值方法”中拟补充如下内容: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股指期货合约的估值方法

 (1)评估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时,应当采用市场公认或者合理的估值方法确定公允价值。

 (2) 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按成本估值。”

 (十五)基金合同原文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中拟补充如下内容: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六)基金合同原文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中“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拟补充如下内容: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七)基金合同原文第二十部分“违约责任”中第一条原文为: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拟将该条款内容修改为: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十八)基金合同原文第二十一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中第一条原文为: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拟将该条款内容修改为: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八)本次基金合同修改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生效。

 二、基金管理人就基金合同修改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本基金基本情况

 国金通用国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鑫发起“或“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12年7月23日下发的《关于核准国金通用国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953号文)核准进行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鑫发起自2012年8月13日至2012年8月24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国金通用国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于2012年8月28日生效。

 本基金运作期间业绩表现良好,成立以来累计回报率超过60%;规模方面,本基金首发募集规模1.79亿元,在运作期间基金规模有所缩小,份额长期维持在5000万份左右。

 (二)基金合同修改的必要性

 本基金作为一只混合型基金,原基金合同中关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以及投资组合比例设定约束性较强,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基金管理人对该产品的灵活运作和管理。尤其是在混合型基金产品日渐丰富、同类竞争日趋激烈的市场环境下,上述限制使得本基金面临较大竞争压力,基金规模自开放申赎后持续缩水,截至2015年3月31日,本基金最新资产净值为88,470,608.01元,最新份额数为58,225,871.81份,资产份额长期处于5000万份左右。较低的规模也进一步限制了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对基金净值的提升造成不利影响。

 此外,随着货币政策的进一步宽松以及直接融资市场的深入发展,股票和债券市场都相继迎来较好的阶段性投资行情,如果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比例的设定过窄,将无法灵活调整仓位造成投资机会的丧失,进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因此,基于产品良性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拟对本基金进行变更注册。

 (三)基金合同修改的可行性

 1、投资方面

 本基金变更注册后,投资范围将得到一定拓宽(可投资股指期货、可交换债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等),投资灵活度也将得到极大的提升,为后续的投资运作管理创造有利条件。变更注册后本基金将继续秉承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的投资理念,根据市场环境灵活安排投资运作,争取为投资者创造理想的投资收益。

 2、法律方面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基金的变更注册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一般决议,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即为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因此,本基金的变更注册在法律方面不存在障碍。

 (四)基金合同修改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设计基金合同修改方案之前,我司已对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我们还将再次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意见,对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二次召开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果基金合同修改方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计划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基金合同修改方案。

 2、基金合同修改前后的运作风险

 本基金变更注册前后,为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拟通过持有流动性好、波动性较小的证券,以降低由于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可能带来的市场申购或赎回压力。

 特此说明。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5月19日

 

 附件六

 关于调整国金通用国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赎回费率的说明

 国金通用国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鑫发起”或“本基金”)于2012年8月28日成立并正式运作,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法规变化,本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国金通用国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和《国金通用国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提议调整国鑫发起的基金赎回费率,具体方案说明如下:

 一、方案要点

 1、本基金的原赎回费率如下: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递减。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具体费率如下: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本基金修改后的赎回费率如下: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递减。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具体费率如下: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上述赎回费率调整事项如获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则于表决结果公告日的下一工作日起30日后开始执行。

 3、本基金管理人将相应更新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相关内容。

 二、调整赎回费率的可行性

 1、法律方面

 本基金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由于本基金的赎回费根据《销售费用管理规定》按比例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率的提高,有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造成实质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对投资者权利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一般决议,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后,决议即可生效。

 因此,本基金调整赎回费率不存在法律层面的障碍。

 2、技术运作方面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仍然为本公司,本公司具有较为丰富的运行经验,业务流程和保障机制完善。

 因此,本基金调整赎回费率不存在技术运作层面的障碍。

 3、投资运作方面

 本公司已对调整本基金赎回费率的运作进行了充分的分析与论证,通过严格的风险控制以及流动性管理措施,确保本基金投资的平稳运作。

 三、调整赎回费率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本基金调整赎回费率的主要风险是议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提议调整本基金赎回费率并确定具体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沟通,认真听取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还将再次征询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二次召开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果本方案未获得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计划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持有人大会提交调整本基金赎回费率的议案。

 特此说明。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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