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5月4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提出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的申请,并于2015年5月6日收到深交所作出的中小板函【2015】第3号《关于同意受理协鑫集成股份有限公司恢复上市申请的函》(公告编号:2015-052)。
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收到了深交所作出的中小板函【2015】第4号《关于提交恢复上市补充材料有关事项的函》,深交所在对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及恢复上市材料审核中,要求公司补充相关材料,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规定及深交所的要求,及时就上述函中所涉事项作出说明及提供补充材料,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深交所。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4.2.18条的规定,深交所将在受理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申请后的三十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核准其股票恢复上市申请的决定。在此期间,深交所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公司应当在深交所规定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深交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内。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若本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申请未能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核准,本公司的股票将被终止上市,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