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4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5月13日(星期三)下午1: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5月12日—2015年5月13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13日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12日15:00至2015年5月1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沙钢宾馆4楼10号会议室。
3、现场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何春生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811,474,5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480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811,470,5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480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监事候选人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811,470,55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反对4,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0股。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811,470,55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反对4,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0股。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811,470,55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反对4,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0股。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201,00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86%;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14%;弃权0股。
4、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811,470,55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反对4,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0股。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811,470,55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反对4,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0股。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201,00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86%;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14%;弃权0股。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1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11,470,55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反对4,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0股。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201,00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86%;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14%;弃权0股。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8,038,57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2%;反对4,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弃权0股。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201,00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86%;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14%;弃权0股。
8、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11,470,55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反对4,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0股。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201,00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86%;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14%;弃权0股。
9、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11,470,55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反对4,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0股。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葛敏女士、王则斌先生、黄雄先生分别向股东大会作了201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独立董事2014年度述职报告》全文已于2015年4月22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史克通律师、张俊涛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