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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5月14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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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仁智油服 公告编号:2015-028
四川仁智油田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年5月13日(星期三)13: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5月12日—2015年5月13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15年5月13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2015年5月12日(周二)下午15:00 至2015年5月13日(周三)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会仙路16号豪瑞特酒店6楼6A会议室(新益大厦后门)。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汪建军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5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58,666,6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6%。

 1、现场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4 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56,644,4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3%。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1 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022,2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即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 36 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2,584,8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8%。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赞成58,636,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3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

 2、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58,636,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3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

 3、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58,636,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3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

 4、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58,636,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3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

 5、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58,636,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3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

 6、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赞成58,666,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即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赞成12,584,8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7、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58,636,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3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即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赞成12,554,2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3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4%。

 8、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58,636,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3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即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赞成12,554,2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3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4%。

 9、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58,636,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3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即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赞成12,554,2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3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4%。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5年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58,636,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3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即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赞成12,554,2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3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4%。

 1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升级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及利息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58,636,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3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即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赞成12,554,2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3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4%。

 12、审议通过《关于终止“钻井液材料生产改扩建项目”并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及利息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58,636,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3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即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赞成12,554,2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3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4%。

 13、审议通过《关于向浦发银行绵阳支行申请授信及全资子公司为该项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58,636,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3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即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赞成12,554,2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3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4%。

 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审议通过,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1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四川仁智油田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58,636,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3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

 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审议通过,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委派方啸中、李霞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发表如下法律意见:认为贵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四川仁智油田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四川仁智油田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仁智油田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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