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4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5年05月06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22 证券简称:永大集团 公告编号:2015-032

 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5月5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吕永祥、股东吕洋的书面通知,吕永祥于2015年5月4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了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9,293,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128%;吕永祥于2015年5月5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了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810%;吕洋于2015年5月4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了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664,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962%。

 吕永祥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吕洋为自然人、是吕永祥之子,吕永祥、吕洋之间因为是父子关系而构成收购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情形。

 减持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后,吕永祥先生持有公司股份共计115,463,4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4913%,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本次减持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吕永祥先生的一致行动人吕永凯于2014年11月28日减持公司股份128,000股,减持股份占减持时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0853%;吕玉珍与2014年12月26日减持公司股份200股,减持股份占减持时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0001%;兰秀珍于2015 年4 月14 日减持公司股份20,600,000 股,减持股份占总股本比例为4.9048%;吕兰于2015年4月21日减持公司股份共计12,616,700股,减持股份占总股本比例为3.0040%;兰秀珍于2015年4月21日减持公司股份共计8,161,600股,减持股份占总股本比例为1.9432%;李向文于2015年4月21日减持公司股份共计179,700股,减持股份占总股本比例为0.0428%;吕永祥于2015年4月27日减持公司股份共计6,593,900股,减持股份占总股本比例为1.5700%;吕兰于2015年4月27日减持公司股份共计1,764,100股,减持股份占总股本比例为0.4200%;新余市君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7日减持公司股份共计12,600,000股,减持股份占总股本比例为3.0000%。

 3、本次减持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

 4、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吕永祥承诺:(1)自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2)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同时,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吕洋承诺:自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股份。

 截至目前,吕永祥、吕洋切实履行其承诺事项,不存在违背上述承诺的行为,本次减持未违反其上述承诺。

 5、公司股东吕永祥、吕洋未作出过最低减持价格承诺。

 三、备查文件

 1、《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05月05日

 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永大集团

 股票代码:002622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名称:吕永祥

 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吉林大街45-1号

 通讯地址: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吉林大街45-1号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名称:吕洋

 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吉林大街45-1号

 通讯地址: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吉林大街45-1号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拥有权益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公司拥有权益的情况。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名称:吕永祥

 性别:男

 国籍:中国

 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无

 身份证号码:220203********2711

 住所、通讯地址: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吉林大街45-1号

 通讯方式:0432-64602099

 名称:吕洋

 性别:男

 国籍:中国

 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无

 身份证号码:220211********4210

 住所、通讯地址: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吉林大街45-1号

 通讯方式:0432-64602099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信息披露义务人吕永祥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吕洋为自然人、是吕永祥之子,吕永祥、吕洋之间因为是父子关系而构成收购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情形,本次权益变动后上述二位股东持有本公司股权结构如下图:

 ■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为优化公司股东结构,增加二级市场股票的流动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的公司股份未来 12 个月变动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以决定未来12个月内是否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业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种类、数量和比例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吕永祥先生持有134,757,380股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420,000,000股的 32.0851%;吕洋先生持有57,523,200股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420,000,000股的13.6960%。

 本次权益变动后,吕永祥先生持有115,463,480股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420,000,000股的27.4913%;吕洋先生持有55,859,100股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420,000,000股的13.2998%。

 二、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2015年5月4日,吕永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公司股份共计9,293,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128%。

 2015年5月5日,吕永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公司股份共计1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810%。

 2015年5月4日,吕洋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公司股份共计1,664,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962%。

 1、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

 三、吕永祥先生为永大集团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况,最近三年未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提交本报告书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买卖永大集团股票的行为。

 ■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吕永祥

 签字: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吕洋

 签字:

 签署日期:2015年5月4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吕永祥

 签字: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吕洋

 签字:

 签署日期2015 年5月4日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