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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5月06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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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83 证券简称:宏大爆破 公告编号:2015-018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艾丁湖项目仲裁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4年6月,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因与托克逊县新家园高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新家园公司”)、新家园公司原董事长丁虎就新疆艾丁湖矿山施工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向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提交仲裁申请。2014年6月6日,仲裁委受理了该事项,2015年4月28日,仲裁委就该案件出具了裁决书。

 一、 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2012年7月,公司与新家园公司签订了《新疆托克逊县艾丁湖石灰石矿开采工程外包服务协议书》,该协议年均金额约为1.08亿元,合同工期10年。合同签订后,由于新家园公司未能按计划取得采矿证及完成施工现场的“四通一平”工作,导致艾丁湖石灰石矿不具备开工条件。为减少公司的窝工损失,公司与新家园公司签订了《新疆托克逊县艾丁湖石灰石矿开采工程外包服务补充协议书》,预计该补充协议总金额约为1.4亿元,合同工期为5年以上。自上述合同签订后,公司项目部人员一直在该项目现场组织施工工作。由于新家园公司未提供施工必须的条件,且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双方多次协商均未达成共识。2014年3月,经过公司经营班子决定,为了防范项目经营风险进一步扩大,决定解除与新家园公司的合同关系。上述内容详见公司于2012年7月19日、2013年9月12日以及2014年3月8日刊登在指定媒体的公告,公告编号分别为2012-008、2013-046以及2014-007。

 2014年6月,公司就上述合同纠纷向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新家园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支付工程款、违约金、停工窝工损失及因本案产生的费用共计24,827,915.23元;同时,要求丁虎承担连带责任。

 二、裁决情况

 2015年5月4日,公司收到了仲裁委关于艾丁湖项目裁决书((2014)乌仲裁字第74号),裁决结果主要如下:

 新家园公司应向公司支付22,089,530.73元,丁虎对其中的21,950,847.63元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新家园公司需于该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之日起十日内一次付清,逾期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本次仲裁结果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本次仲裁对公司的利润影响不大。

 四、备查文件

 《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4)乌仲裁字第74号)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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