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数量为388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7%;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5年5月7日。
一、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情况和股本变动情况
1、201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情况和股本变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300号)核准,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沧州明珠”或“公司”)于2012年4月向包括控股股东河北沧州东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塑集团”)在内的6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850万股,发行价格为8.11元/股,该部分股份于2012年5月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增至34,015.48万股。
第一次解除2012年非公开发行限售股是在2013年5月7日,内容详见刊登在2013年5月6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沧州明珠非公开发行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3-014号。
此次是第二次解除2012年非公开发行限售股。
2、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情况和股本变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156号文)核准,公司于2014年11月向包括控股股东东塑集团在内的7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364.4064万股,发行价格为14.38元,该部分股份于2014年12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增至36,379.8864万股。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股份总数为36,379.8864万股。本次可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388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7%,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5年5月7日。
二、申请解除限售股份股东的履行承诺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河北沧州东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参与沧州明珠(股票代码:002108)2012年非公开发行所认购的股份,自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并在此申请,在上述期间内将股份锁定。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做出的上述承诺,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资金的情形,公司对其不存在违规担保。
三、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5年5月7日。
2、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本次解除限售的数量为388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7%。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1名,为河北沧州东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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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没有被股权质押或冻结。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就沧州明珠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出具如下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沧州明珠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河北沧州东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严格履行了其在201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各项承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公司对上述内容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齐鲁证券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