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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5月04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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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46 证券简称:金圆股份 编号:临2015-026号
金圆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在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珠海中院”)主持下,金圆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吉林光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以下简称“信达资产广州办事处”)就公司、珠海白山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山公司”)及赵连志借款担保纠纷案,双方达成了和解,并由珠海中院出具了相关执行裁定书,情况如下:

 1、除珠海中院已经划付给信达资产广州办事处的人民币1462236.67元外,公司与信达资产广州办事处同意以人民币17000000元(含珠海中院分别于2013年9月26日与2014年10月13日已执行的共计人民币11254407元)了结珠海中院(2001)珠法经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白山公司、公司及赵连志应承担的所有还款及担保债务。

 2、公司将剩余款项人民币5745593元一次性划付至珠海中院指定账户。

 3、信达资产广州办事处收到珠海中院划付的17000000元执行款后,确认白山公司、公司及赵连志对(2001)珠法经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的全部义务履行完毕,并向珠海中院申请解除对公司持有的中航动力(证券代码:600893)全部股票以及公司在中信证券苏州苏雅路证券营业部资金帐户的冻结。

 4、2015年4月28日珠海中院出具了(2002)珠中法执恢字第208-2号之九《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认为本公司相关义务实际履行完毕,信达资产广州办事处请求解除公司持有的股票和资金账户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裁定解除对公司持有的中航动力(证券代码:600893)834860股及孳息的冻结,并解除对公司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苏雅路证券营业部的资金账户的冻结。

 二、 本案基本情况:

 珠海中院于2001年12月5日作出(2001)珠法经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一、白山公司向中行平沙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100万元及相应利息;二、公司和赵连志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中行平沙支行于2002年1月29日向珠海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获受理 [执行案号:(2002)珠法执字第208号,恢复执行案号:(2003)珠法执恢字第42号]。在执行过程中,珠海中院拍卖了白山不锈钢公司的机器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和房产。2004年6月,中行平沙支行将本案债权转让给信达资产广州办事处,同月,珠海中院划付中行平沙支行执行款人民币3000000元;2006年12月4日,珠海中院划付信达资产广州办事处执行款2556574.53元。

 信达资产广州办事处在受让本案债权后,于2009年9月向珠海中院申请恢复执行,并向法院申请查封冻结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使用权以及名下持有的股权。珠海中院于2009年11月依法冻结了公司持有的747430股航空动力(证券代码:600893,现变更为“中航动力”)股票。

 2010年3月17日,珠海中院依据(2001)珠法经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信达资产广州办事处的申请,恢复执行信达资产广州办事处申请执公司及珠海白山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赵连志借款合同纠纷案。公司即向珠海中院提出正式书面异议,2012年8月,公司收到珠海中院(2002)珠中法执恢字第208-2号《限期履行通知书》,珠海中院限令公司在收到《限期履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将欠款人民币2100万元汇入珠海中院执行账户,逾期仍不履行的,珠海中院将依法处置公司持有的已冻结的航空动力(证券代码:600893,现变更为“中航动力”)股票1,494,860股,所得款项用于案件执行。公司即向珠海中院请求依法决定暂缓受理(2002)珠中执恢字第208-2号案件执行。

 2012年11月,公司收到珠海中院(2012)珠中法执异字第9号《执行裁定书》,珠海中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中正确适用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204条规定的通知》,公司提出的异议不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因此珠海中院驳回公司的异议申请。公司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申请复议。

 2013年5月,公司收到广东高院(2013)粤高法执复字第8号《执行裁定书》,广东高院驳回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珠海中院(2012)珠中法执异字第9号执行裁定。

 2013年7月11日,公司收到珠海中院(2002)珠中法执恢字第208-2号之三《执行裁定书》与《协助执行通知书》,公司在中信证券苏州中新路证券营业部的资金账户内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1,462,236.67元已被扣划至珠海中院执行代管款账户,并在上述款项执行完毕后,继续冻结公司在中信证券苏州中新路证券营业部的资金账户,冻结期限自2013年5月8日至2013年11月7日。

 2013年7月18日,公司收到珠海中院(2002)珠中法执恢字第208-2号之一《通知》,珠海中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规定,按照并还原则按比例计算尚未清偿的借款本金、利息和迟延履行利息,确认截止2013年7月12日上述案件的债务本息18625901.04元为公司应履行的债务本息。公司即对上述债务本息计算结果向珠海中院提出执行异议,并于2013年8月9日收到(2013)珠中法执异字第15号《受理案件通知书》,珠海中院已对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立案受理。

 2013年10月8日,公司收到(2002)珠中法执恢字第208-2号之四《执行裁定书》与《协助执行通知书》,珠海中院于2013年9月26日强制卖出公司持有的航空动力(现变更为“中航动力”)股票66万股。

 2013年10月17日,公司收到(2013)珠中法执异字第15号《执行裁定书》,珠海中院驳回公司关于本案确认公司应偿付的债务本息计算结果的异议请求。公司就(2013)珠中法执异字第15号《执行裁定书》的裁定结果向广东高院提出执行复议申请。

 2013年12月3日,公司收到中信证券苏州苏雅路证券营业部关于公司证券账户的资金对账单,因本案被珠海中院执行卖出的66万股航空动力(现变更为“中航动力”)股票所得资金1120万元已被扣划至珠海中院执行代管款账户。

 2013年12月13日,公司收到广东高院(2013)粤高法执复字第152号《受理通知书》,广东高院就公司关于(2013)珠中法执异字第1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结果提出的执行复议申请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13)粤高法执复字第152号。

 2013年12月24日,公司收到广东高院(2013)粤高法执复字第152号《执行裁定书》,广东高院驳回公司上述复议申请,维持珠海中院(2013)珠中法执异字第15号执行裁定。

 2014年2月19日,公司收到(2002)珠中法执恢字第208-2号之五《执行裁定书》,珠海中院继续冻结公司持有的航空动力(现变更为“中航动力”)834860股及孳息,冻结期限二年。

 2014年10月13日,公司收到珠海中院(2002)珠中法执恢字第208-2号之八《执行裁定书》与《协助执行通知书》。珠海中院将公司股票资金账户中54407元扣划至珠海中院执行代管款账户后,继续冻结公司股票的资金账户,冻结期限自2014年9月23日至2015年3月23日。

 本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0年3月20日、2012年8月10日、2012年11月29日、2013年5月23日、2013年7月13日、2013年7月20日、2013年8月10日、2013年10月9日、2013年10月19日、2013年12月4日、2013年12月14日、2013年12月25日、2014年2月21日、2014年10月1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相关诉讼进展公告。

 三、判决或裁定情况

 珠海中院认为,信达资产广州办事处与本公司在执行中达成执行和解,公司实际履行完毕,信达资产广州办事处请求解除公司持有的股票和证券资金账户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解除对公司持有的中航动力(证券代码:600893,证券类别:无限售流通股)834860股及孳息(指通过中国证券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派发的送股、转增股、现金分红)的冻结。

 2、解除对公司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苏雅路证券营业部的资金账户的冻结。

 2015年4月30日,珠海中院已解除了对公司持有的中航动力(证券代码:600893)全部股票以及公司在中信证券苏州苏雅路证券营业部资金帐户的冻结。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无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案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已足额了计提本案的相关债务金额。本次和解及裁定有利于公司彻底解决上述案件,有利于公司的经营发展。

 六、备查文件

 1、 执行和解协议书。

 2、 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金圆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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