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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并于2015年3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登载了《朗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申东日先生
3、 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4月28日下午2:00
4、 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大郊亭南街3号院1号楼(朗姿大厦)4层401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15年4月28日下午2: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4月27日至2015年4月2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2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27日15:00至2015年4月2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4名,代表股份132,611,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66.3058%。
其中,现场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名,代表股份132,593,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66.296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8,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0093%。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中持有公司股份超过5%的股东共有3名,持有股份132,593,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66.2965%;中小股东(持有股份未超过5%的股东)共有1名,持有股份18,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0093%%。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并通过《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32,61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并通过《2014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32,61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并通过《201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32,61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并通过《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14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2,61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并通过《关于2014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2,61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并通过《关于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2,61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并通过《关于续聘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2,61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并通过《关于变更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2,61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2,61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上述议案具体内容已于2015年3月31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在本次大会上,独立董事常青女士、姜付秀先生、晏小平先生向股东大会提交了《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并述职,报告对2014年度公司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次数及投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日常工作等履行情况进行了报告。《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全文详见2015年3月31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金杜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朗姿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朗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