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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28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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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代码:601789 公司简称:宁波建工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徐文卫、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杨威杨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吴永祥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一、资产负债表项目

 ■

 注1:预付账款期末较年初数增长89.99%,主要原因是公司预付材料采购款、预付劳务分包款增加所致。

 注2:预收账款期末较年初数增长34.46%,主要原因是公司春节期间收到的工程款增加但尚未结算所致。

 注3:应付票据期末较年初数增长44.15%,主要原因是公司采用票据结算付款增加所致。

 注4:应付职工薪酬期末余额较年初降低-81.72%,主要原因系本期发放2014年年终奖所致。

 二、利润表项目

 ■

 注5:财务费用本期较上年同期增长55.48%,主要为本期BT项目工作量增加及工程款收回速度有所下降使公司相应增加对外融资规模;

 注6:资产减值损失本期较上年同期降低-50.04%,是由于本年计提坏账的应收款项基数比上年下降所致;

 注7:营业外支出本期较上年同期减低-94.67%,是由于上年同期市政集团固定资产处置较多,而本年此业务减少所致;

 三、流量表项目

 ■

 注8: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流出较上期增加,主要为本期公司BT项目建设资金使用量增大及支付材料款及劳务费增长所致;

 注9: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流出较上期减少,主要是由于上年同期收购宁波冶金勘察设计研究股份有限公司,而本期未发生较大规模的投资活动所致;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2.1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本公司与宁波艾迪姆斯运动用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1年7月28日,法院判决宁波艾迪姆斯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45,517,598.82元,并承担判决日后逾期还款相应的利息。一审判决后宁波艾迪姆斯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该诉讼事项目前仍处于执行阶段。

 2、本公司与吉林白山和丰置业有限公司产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2年10月24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二审开庭并进行了调解,双方达成调解意向,省高院于2012年11月9日确认出具调解书。后由于白山和丰置业未完整履行调解协议,现宁波中院正在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公司已收到执行款2339万元。

 3、本公司与宁波和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本公司与和邦投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和邦投资支付“和邦二号”工程款及利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2014年12月31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和邦集团支付本公司71,184,996.50元(扣除水电费后),就本案一审判决原被告双方均提出上诉,目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开庭审理。详见公司公告2013-003、2015-001、2015-006。

 4、本公司与宁波和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和邦投资向法院起诉本公司支付“亿嘉公馆”项目工程延误违约金1048万,本公司反诉和邦投资支付工程款53,111,441.00元,并支付自2011年1月28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2014年11月,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决宁波和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本公司工程款24,895,422.00元及利息。本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现已开庭审理。

 5、本公司与新昌营造建筑有限公司合作协议纠纷。2014年2月,新昌营造建筑有限公司向杭州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裁决本公司支付人民币164,179,373.00元及承担向涉案项目有关的分包商、供货商及其雇用的劳务人员支付工程款、货款及劳务工资,并承担本案仲裁费用。针对该项仲裁申请,本公司提出仲裁反请求申请,仲裁反请求金额为221,360,202.13元,并由新昌营造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2014年6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按新昌营造所请冻结本公司1.15亿元银行存款,本公司提交财产保全异议申请,同时本公司也已对对方提起财产保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裁定解除冻结本公司1.15亿元银行存款,本公司以保函担保的形式替代了法院冻结款。目前该案尚正在等待浙江省杭州市仲裁庭审理裁定。详见公司公告2014-004、2014-008。

 6、本公司与浙江华越置业有限公司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纠纷。2007年9月,本公司与浙江华越置业有限公司(简称“华越置业”)签订了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约定由本公司以工程总承包的方式建设由华越置业开发的金华世贸中心项目。本公司于2014年6月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决华越置业支付本公司工程款、履约保证金、逾期付款滞纳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729,196,482.82元,诉请法院判决本公司有权对金华世贸中心项目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在本公司诉讼金额内优先受偿。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现已依法查封华越置业部分商品房计58537.47平方米(部分为轮候查封)及土地使用权。期间,华越置业提起了有关工程质量问题反诉,要求本公司赔偿人民币1亿元,并就工程造价及质量问题申请鉴定。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并已准备移送鉴定。详见公司公告2014-024。

 7、本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案件。本公司请求依法撤销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损害本公司合法权益的(2008)浙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并依法作出判决。本案被申请人分别为:浙江武义元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浙江三新建材有限公司、浙江华越置业有限公司、杨伯群、杨樑樑。2015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民事裁定书》,指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民事调解书》涉及的诉讼案件。详见公司公告2014-029、2015-013。

 8、本公司与兰溪市喜瑞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公司于2014年6月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法院判决喜瑞地产支付拖欠本公司相关款项共计127,406,606.61元,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本公司于2014年7月14日与喜瑞地产达成《和解协议》,2014年7月15日,本公司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获准许。因喜瑞地产等未能履行《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2015年3月本公司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决被告喜瑞地产、浙江三联、马文生、毛应秀、朱绍军、赵晓宏、胡柏富履行相关义务。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本公司的起诉申请,尚未开庭审理。详见公司公告2014-024、2014-025、2015-011。

 9、本公司与宁波镇海新恒德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本公司向宁波市镇海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宁波镇海新恒德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所欠本公司工程款、利息损失、窝工损失共计125,527,471.98元,并依法确认本公司的建设工程优先权。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并出具了《民事裁定书》,按本公司所请保全宁波新恒德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00,000,000元的财产,目前该案正在进行工程款鉴定工作。

 10、本公司与杭州森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杭州森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支付工期逾期违约金13,367,541.46元。本公司认为工期延误是杭州森淼房地产自身原因造成的,并向其提起反诉,要求其归还履约保证金12,128,129.00元,支付工程欠款3,361,345.00元并承担以上延期付款的利息。现该诉讼事项目前尚未开庭。

 11、本公司与仪征市宇斯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公司于2014年5月向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于2014年6月25日达成调解,宁波环球宇斯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后两公司未按时支付本公司工程款,本公司向江东区法院申请执行,现本案仍在执行中。

 12、本公司与宁波香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4年6月本公司向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香格房产确认截止2014年6月26日尚欠本公司工程款32,200,000.00元。截止目前,香格房产已累计支付本公司工程款10,000,000.00元。

 13、本公司与盛宏永(九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产生合同纠纷。本公司向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盛宏永实业支付本公司工程款及利息、停窝工损失等38,067,235.62元,并解除与其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4年10月江东区法院依本公司所请裁定冻结盛宏永实业银行存款及相当于保全额度的等值财产。因盛宏永实业提出管辖权异议,2015年2月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该案移交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14、本公司与镇江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本公司于2015年3月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深国投公司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合计人民币33,998,011.00元,并请求对“镇江东方伟业广场”项目折价或以拍卖所得款优先受偿。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本公司已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将于近期对深国投公司名下资产进行诉讼财产保全。

 3.2.2 工程业主单位破产事项

 本公司于2012年与宁波南南置业有限公司(简称“南南置业”)先后签订了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别为其提供世博花园1期(镇海大道北侧2号地块)、2期(镇海大道北侧1号地块)项目主体工程建造施工服务。因债务纠纷,经上海融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南南置业破产清算,并指定“世博花园”房地产企业债务危机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为宁波南南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本公司已就世博花园1期、2期项目的工程欠款等事项已完成证据整理、工程核算和债权申报,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本公司持有的南南置业债权2.75亿。详见本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2015-009、2015-012号公告。

 3.2.3重要合同

 1、公司与宁波金达利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桑家安置房项目I标段项目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22235万元。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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