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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24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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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146 证券简称:大元股份 编号:临-2015-020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15年4月22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2015年4月23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8人,出席董事8人,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会议以书面和传真表决方式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托里县世峰黄金矿业有限公司2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详见同日披露的《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托里县世峰黄金矿业有限公司2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编号:临-2015-022。

 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接受控股股东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详见同日披露的《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接受控股股东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公告》,编号:临-2015-023。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罗俊先生回避表决。

 特此公告。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24日

 证券代码:600146 证券简称:大元股份 编号:临-2015-021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15年4月22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2015年4月23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公司监事林钧先生、卜峰平先生及童向阳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反馈意见,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规定。会议以书面和传真表决方式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托里县世峰黄金矿业有限公司2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详见同日披露的《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托里县世峰黄金矿业有限公司2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编号:临-2015-022。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接受控股股东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详见同日披露的《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接受控股股东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公告》,编号:临-2015-023。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关于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4月23日审议通过的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托里县世峰黄金矿业有限公司2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及《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接受控股股东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我们作为公司监事,在审阅相关材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收购赵晓东所持的托里县世峰黄金矿业有限公司20%股权有助于公司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增强对托里县世峰黄金矿业有限公司的控制。鉴于赵晓东已豁免公司违约金及应付诉讼费,且控股股东对交易如有损失有补偿承诺,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乐源控股为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体现了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支持,拓宽了公司资金来源渠道,满足了公司业务开展的各项需求。借款利率符合市场行情,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取得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经得审计委员会的审议通过。审议议案时,关联董事罗俊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此公告。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5年4月24日

 证券代码:600146 证券简称:大元股份 编号:临-2015-022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购托里县世峰黄金矿业有限公司

 2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与赵晓东关于托里县世峰黄金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峰黄金”)20%股权回购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0日做出一审判决(案号(2012)二中民初字第15258号)。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案号为(2013)高民终字第3122号)。(相关情况详见2012年10月10日披露的《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编号:临-2012-43)、2013年6月26日披露的《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编号:临-2013-15)及2015年3月13日披露的《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编号:临-2015-015)。)

 根据(2012)二中民初字第152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赵晓东股权转让回购余款七千万元;

 (2)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赵晓东股权转让回购款违约金(以七千五百万为基数,自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一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3)赵晓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其持有的托里县世峰黄金矿业有限公司百分之二十的股权变更至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托里县世峰黄金矿业有限公司予以协助。”

 (4)一审应付诉讼费436800元。

 (上述款项具体为:转让余款7000万元、违约金8212500元(截止2015年2月底),应付诉讼费436800元及迟延履行金。)

 公司原控股股东上海泓泽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泓泽”)及现控股股东乐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源控股”)分别于2012年9月19日、2014年5月6日就上述案件作出承诺。根据上述两方承诺,上述案件终审判决后,大元股份只需以世峰黄金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20%(即人民币2900万元)作为对价收购赵晓东所持的世峰黄金20%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差额部分及相关损失由上述两方承担。

 关于上述违约金及应付诉讼费,赵晓东出具不可撤销的《豁免承诺函》:“对判决书中确定的大元股份需支付的违约金8212500元及诉讼费436800元予以豁免。”关于上述延迟履行金,乐源控股将直接支付。(详见同日披露的《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承诺履行的公告》,编号:临-2015-024。)

 鉴于以上情况,经赵晓东同意,公司拟以人民币2900万元收购赵晓东所持的世峰黄金20%股权。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第十条第五款之规定,赵晓东为公司关联自然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介绍

 赵晓东,男,汉族,1972年10月出生。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关联交易类型:收购关联人股权。

 2、交易标的:世峰黄金20%股权。

 3、世峰黄金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数据

 截至2013年12月31日,世峰黄金经审计的总资产199,118,100.35元,净资产145,415,015.96元。

 4、股东结构(截至2015年4月23日)

 ■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及履约安排

 甲方(收购方):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转让方):赵晓东

 1、实际支付款项及支付方式:

 (1)根据甲乙双方2012年1月16日签署的《股权转让备忘录》约定,甲方已支付给乙方人民币50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

 (2)股权转让纠纷案终审判决生效后,乙方已提出了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法院已划扣了甲方941万元人民币的款项;

 (3)甲方尚欠乙方人民币1459万元股权收购款。

 2、股权收购款支付时间:

 甲乙双方一致确认:该1459万元股权收购款于2015年8月1日前付清。乙方指定甲方支付至执行法院的银行账户内。

 3、生效条款

 甲方董事会已做出同意签署本协议的的董事会决议。

 4、股权过户手续及领款

 (1)甲方支付完毕全部应付款后,乙方应于2015年8月5日前一次性签署甲方提供的世峰黄金矿业20%的股权的转让手续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2)世峰黄金矿业20%的股权的转让手续递交相关工商部门并经工商部门正式受理后,执行法院向乙方发还相关案款。

 5、乙方承诺: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乙方不得对甲方采取任何强制执行措施或手段,但甲方违反本协议或假借本协议拖延履行等除外。

 6、违约责任:

 若甲方逾期支付本协议项下的股权收购款(包括甲方未通过董事会等决策机构的决议等无法满足或任何原因致使乙方未能实际取得应付款项),乙方有权立即恢复强制执行并按照判决书规定的全部金额要求支付。

 甲方违反协议,须按照判决应付款的日千分之一点五支付违约金。

 7、本协议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两份,另一份交执行法院备案。

 (五)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

 本次交易以世峰黄金最近一期经审计的(2013年)账面净资产20%作为对价。

 (六)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有助于公司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增强对世峰黄金的控制。鉴于赵晓东已豁免公司违约金及应付诉讼费,且控股股东对交易如有损失有补偿承诺,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关联交易履行的审批程序

 2015年4月23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托里县世峰黄金矿业有限公司2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意见:

 1、公司收购赵晓东所持的托里县世峰黄金矿业有限公司20%股权有助于公司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增强对世峰黄金的控制。鉴于赵晓东已豁免公司违约金及应付诉讼费,且控股股东对交易如有损失有补偿承诺,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同意将《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托里县世峰黄金矿业有限公司2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1、公司收购赵晓东所持的托里县世峰黄金矿业有限公司20%股权有助于公司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增强对世峰黄金的控制。鉴于赵晓东已豁免公司违约金及应付诉讼费,且控股股东对交易如有损失有补偿承诺,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015年4月23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托里县世峰黄金矿业有限公司2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监事会审核意见:

 1、公司收购赵晓东所持的托里县世峰黄金矿业有限公司20%股权有助于公司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增强对世峰黄金的控制。鉴于赵晓东已豁免公司违约金及应付诉讼费,且控股股东对交易如有损失有补偿承诺,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取得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经得审计委员会的审议通过。本次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上述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上网公告附件

 1、审计委员会书面审核意见;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4月24日

 证券代码:600146 证券简称:大元股份 编号:临-2015-023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接受控股股东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协助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积极履行相关法定义务,同时满足子公司大连创元新材料有限公司业务开展资金需求,保证公司日常资金周转,公司控股股东乐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源控股”)拟以借款形式向公司提供不超过6000万元人民币额度的财务资助,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利率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在有效期内及在借款额度内连续、循环使用。本次财务资助无其他任何额外费用,也无需公司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任何形式的担保。

 乐源控股系公司控股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上述财务资助构成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介绍

 名称:乐源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奉贤区环城西路3111弄555号4幢-188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永贵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31000000116991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从事网络科技、电子科技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通讯建设工程施工,计算机系统集成,图文设计,市场营销策划,设计、制作各类广告,利用自媒体发布广告,公关活动策划,会务服务,礼仪服务,摄影服务,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通讯设备(除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专用设备、办公设备、家用电器、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儿童服装、玩具、玩具用品、电子产品、金属制品、纸制品、纺织品、皮革制品、鞋帽、日用百货、机械设备的批发与零售。

 股东结构:杨军持有8%股权,旭森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92%股权。杨军持有旭森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95.21%股权。

 截至2013年12月31日,乐源控股总资产为89,964,589.06元,净资产为47,466,254.44元。

 2014年5月26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向控股股东申请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的借款额度。本次财务资助后,公司对控股股东的借款额度增加到人民币8000万元。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

 本次借款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乐源控股为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体现了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支持,拓宽了公司资金来源渠道,满足了公司业务开展的各项需求。借款利率符合市场行情,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履行的审批程序

 2015年4月23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接受控股股东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罗俊先生回避表决。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意见:

 我们作为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向董事会提交《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接受控股股东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前与管理层进行了充分的沟通,了解了相关情况,现就有关事项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1、乐源控股为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体现了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支持,拓宽了公司资金来源渠道,满足了公司业务开展的各项需求。借款利率符合市场行情,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同意将《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接受控股股东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1、乐源控股为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体现了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支持,拓宽了公司资金来源渠道,满足了公司业务开展的各项需求。借款利率符合市场行情,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015年4月23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接受控股股东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监事会审核意见:

 关于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4月23日上午审议通过的《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接受控股股东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我们作为公司监事,在审阅相关材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发表如下意见:

 1、乐源控股为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体现了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支持,拓宽了公司资金来源渠道,满足了公司业务开展的各项需求。借款利率符合市场行情,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取得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经得审计委员会的审议通过。审议议案时,关联董事罗俊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关于申请豁免审议和披露的说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第56条之规定:“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财务资助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上市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抵押或担保的,上市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公司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免于按关联交易的方式对本事项进行审议和披露。

 (七)上网公告附件

 1、审计委员会书面审核意见;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4月24日

 证券代码:600146 证券简称:大元股份 编号:临-2015-024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承诺履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承诺内容

 关于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大元股份”)与赵晓东股权回购纠纷一案,公司原控股股东上海泓泽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泓泽”)与现控股股东乐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源控股”)分别于2012年9月19日、2014年5月6日出具承诺。

 原控股股东上海泓泽承诺:

 1、如上市公司与赵晓东就上述回购事项无法达成一致或经司法判决,进而导致上市公司需要继续履行《回购协议》,且上市公司不愿继续履行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对是否同意继续履行事项进行决策时,我公司及我公司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将回避表决),我公司将代上市公司履行回购义务,向赵晓东支付相应回购款项,如上市公司因司法判决等原因先行承担上述款项,我公司亦将及时予以补足;

 2、如上市公司经协商或判决,不再需要履行回购义务,但需要向赵晓东或其他方赔偿任何损失,我公司将代上市公司赔偿相应损失,如上市公司因司法判决等原因先行承担上述款项,我公司亦将及时予以补足;

 3、如上市公司因本次回购事项遭受其他直接经济损失,我公司将代上市公司承担或及时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现控股股东乐源控股承诺:

 1、若大元股份与赵晓东股权回购纠纷一案终审判决结果触发了承诺中的任一条件,上海泓泽将在终审判决后6个月内履行相关义务并承担相应损失。

 2、若大元股份回购赵晓东所持托里县世峰黄金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峰黄金”)20%的股权,则大元股份只需支付以世峰黄金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为计算依据的该20%股权对应的价款,差额部分由上海泓泽以现金方式补足。

 3、鉴于乐源控股有意受让上海泓泽持有的部分大元股份股权,经双方协商,股权转让完成后,若上海泓泽在终审判决后6个月期满未履行承诺义务,乐源控股愿意代上海泓泽向大元股份履行相应的债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且在承责之日起3个月内以现金方式补足差额部分。

 二、承诺履行情况

 2013年6月2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做出一审判决(案号为(2012)二中民初字第15258号)。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案号为(2013)高民终字第3122号)。(相关情况详见2012年10月10日披露的《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编号:临-2012-43)、2013年6月26日披露的《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编号:临-2013-15)及2015年3月13日披露的《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编号:临-2015-015)。)

 根据(2012)二中民初字第152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赵晓东股权转让回购余款七千万元;

 (2)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赵晓东股权转让回购款违约金(以七千五百万为基数,自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一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3)赵晓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其持有的托里县世峰黄金矿业有限公司百分之二十的股权变更至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托里县世峰黄金矿业有限公司予以协助。”

 (4)一审应付诉讼费436800元。

 (上述款项具体为:转让余款7000万元、违约金8212500元(截止2015年2月底),应付诉讼费436800元及迟延履行金。)

 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为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履行承诺义务,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2015年4月22日,公司控股股东乐源控股及实际控制人杨军与赵晓东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书》。

 经赵晓东同意,并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以人民币2900万元(即世峰黄金2013年账面净资产20%)收购赵晓东持有的世峰黄金20%股权。同时,赵晓东豁免了公司违约金8,212,500元(截至2015年2月底)和应付诉讼费436,800元。(详见同日披露的《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托里县世峰黄金矿业有限公司20%暨关联交易的公告》,编号:临-2015-022。)

 乐源控股按照《执行和解协议书》约定代大元股份应向赵晓东支付的余款款项,向赵晓东承担直接支付责任。杨军为乐源控股于《执行和解协议书》项下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三、《执行和解协议书》主要内容

 甲方:乐源控股有限公司

 乙方:赵晓东

 丙方:杨军

 一、甲方同意于2015年4月1日前向乙方支付194.07万元。

 二、甲方同意于2015年6月1日前向乙方支付1000万元。

 三、甲方同意于2015年8月1日前向乙方付清余额及其他费用。其他费用指:2015年3月1日后的日万分之一违约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金、执行案件的执行费。

 四、乙方指定甲方将上述款项全部支付至执行法院的银行账户内。

 五、股权过户手续及领款:

 1、甲方支付申请执行各项应付案款后(下同),乙方应于2015年8月5日前一次性签署大元股份提供的世峰黄金矿业20%的股权的转让手续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2、世峰黄金矿业20%的股权的转让手续递交相关工商部门并经工商部门正式受理后,执行法院向乙方发还相关案款。在未递交工商部门且工商部门未正式受理前,执行法院不得向乙方发还执行案案件中的任何款项。

 六、乙方承诺: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乙方不得对大元股份采取任何强制执行措施或手段,但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除外。

 七、违约责任:

 若甲方逾期支付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期应付款,按日千分之一点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八、丙方愿意为甲方于本协议项下的支付义务向乙方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担保责任。

 甲丙方均不可撤销地自愿承担本协议项下约定款项的支付及担保责任,如甲丙方违约,甲丙方均同意就本协议项下的支付义务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即同意作为被执行人承担本协议项下的给付义务。

 九、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七份,三方各执两份,另一份交执行法院备案。

 特此说明。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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