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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24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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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70 证券简称:亚太药业 公告编号:2015-018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议案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议案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4月23日下午14:00时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4月22日至2015年4月23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23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22日下午15:00至2015年4月23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云集路1152号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尧根先生。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31,053,4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242%。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31,049,0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240%。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1,665,4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1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代表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31,049,07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7%;反对4,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1,661,04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62%;反对 4,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

 2、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31,049,07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7%;反对4,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1,661,04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62%;反对 4,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

 3、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31,049,07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7%;反对4,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1,661,04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62%;反对 4,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

 4、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31,049,07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7%;反对4,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1,661,04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62%;反对 4,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

 5、审议通过了《201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31,049,07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7%;反对4,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1,661,04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62%;反对 4,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1,049,07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7%;反对4,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1,661,04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62%;反对 4,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1,049,07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7%;反对4,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1,661,04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62%;反对 4,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1,049,07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7%;反对4,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1,661,04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62%;反对 4,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1,049,07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7%;反对4,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1,661,04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62%;反对 4,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陈枢青先生、章勇坚先生分别就2014年度履职情况作了述职报告,姚先国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亲自出席,委托陈枢青先生代为述职。上述述职报告全文均刊载于 2015 年3月21日的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供投资者查询。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经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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