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浩宁达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4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不予核准深圳浩宁达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向朱继中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决定》(证监许可[2015] 645号)文件。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于2015年3月23日举行2015年第20次并购重组委会议,依法对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进行了审核。
并购重组委在审核中关注到,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本次重组申请文件未充分披露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和业务管理模式,以及业务转型升级可能面临的风险和应对措施,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并购重组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公司方案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3票,方案未获通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对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按照中国证监会的上述决定,公司董事会将于收到此决定之日起10日内对是否修改或终止本次方案作出决议,同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深圳浩宁达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