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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23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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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68 证券简称:武汉控股 公告编号:临2015—009号
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现金红利0.138元(含税),每10股派现金红利1.38元(含税)

 ●税后每股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为0.1311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和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为0.1242元

 ●股权登记日:2015年4月29日;

 ●除息日:2015年4月30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4月30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5年3月4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2015年3月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公告。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4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5年4月29日下午15:00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以2014年12月31日总股本709,569,692股计算,向全体股东以派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每10股派现金红利1.38元(含税),共计97,920,617.50元。

 4、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按照该通知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按5%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311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242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投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本公司A股股票的,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242元。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由其自行缴纳其取得现金红利所应承担的税款,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 0.138 元(含税)。

 三、分红派息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5年4月29日

 2、除息日:2015年4月30日

 3、红利发放日:2015年4月30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截止2015年4月29日下午15:00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具体实施办法:

 (1)公司控股股东武汉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全面办理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的现金红利金额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当投资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办法:

 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电话:027-85725739 传真:027-85725739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特8号长江隧道公司管理大楼

 邮编:430062

 特此公告

 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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