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接到控股股东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集团”)关于其股权结构变化的通知(本次阳光集团股权结构变化不会引起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不会引起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也不会引起阳光集团本次股权结构变更涉及的股东各方对公司表决权的变更),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阳光集团本次股权结构变化的情况
本次变更前,阳光集团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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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洁女士持有阳光集团81%的股权,林雪莺女士持有阳光集团19%的股权。
本次变更后,阳光集团的股权结构如下:
林腾蛟先生已与吴洁女士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约定林腾蛟先生在处理有关阳光集团经营发展且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公司章程需要由相关股东会、董事会作出决议、提名等事项时与吴洁女士保持一致行动。
上述股权结构变化完成后:
1、阳光集团仍通过直接及全资子公司合并持有公司38%的股权;
2、实际控制人吴洁女士直接享有阳光集团45%的表决权;同时,通过林腾蛟先生与吴洁女士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的安排,吴洁女士合计享有阳光集团89%的表决权。因此,吴洁女士仍实际控制阳光集团。
综上,阳光集团上述股权变更不会引起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不会引起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也不会引起阳光集团本次股权结构变更涉及的股东各方对公司表决权的变更。
二、本次控股股东股权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阳光集团的股权结构变更对公司经营活动不产生任何影响,阳光集团仍然合并持有公司38%的股权,仍系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仍系吴洁女士。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