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上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上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根据有关规定,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3月18日发布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5-013),2015年4月10日发布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5-017)。以上公告均已刊登于当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
2.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15年4月14日(星期二)下午2:30召开;
(2)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15年4月13日下午3:00~2015年4月14日下午3:00;
(3)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15年4月14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4.召开地点: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113号国电大厦5楼会议室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张玉新先生
7.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授权委托代表共计72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83,184,06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1.1032%。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0,600,85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9130%。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4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82,094,24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0.9065%。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68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089,82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1967%。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3.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韩菁、梅梦元参加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均已于2015年3月1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会议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公司煤业资产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2,252,8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12%,反对931,22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88%,弃权0股。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5%以下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9,669,6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1.2155%;反对931,2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7845%;弃权0 股。
2. 关于公司烟气脱硝、脱硫改造拆除相关固定资产报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2,549,96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61%,反对141,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0%,弃权492,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4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5%以下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9,966,7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4.0184%;反对14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3348%;弃权492,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468%。
3. 关于公司2015年度存、贷款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关联方、控股股东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股份(207,220,666股)不计入本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同意75,240,00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477%,反对204,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89%,弃权519,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34%。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5%以下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9,877,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3.1760%;反对20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9272%;弃权519,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968%。
4.关于公司2015年度预计接受关联方财务资助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关联方、控股股东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股份(207,220,666股)不计入本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同意75,392,20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481%,反对2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0%,弃权549,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3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5%以下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0,029,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4.6118%;反对2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075%;弃权549,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807%。
5. 关于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关联方、控股股东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股份(207,220,666股)不计入本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同意75,209,90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081%,反对204,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89%,弃权549,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3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5%以下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9,847,3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2.8921%;反对20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9272%;弃权549,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807%。
6. 关于2015年公司出租物业和财产保险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关联方、控股股东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股份(207,220,666股)不计入本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同意75,392,20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481%,反对2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0%,弃权549,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3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5%以下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0,029,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4.6118%;反对2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075%;弃权549,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807%。
7. 关于公司2015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关联方、控股股东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股份(207,220,666股)不计入本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同意75,390,70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461%,反对23,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9%,弃权549,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3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5%以下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0,028,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4.5976%%;反对2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217%;弃权549,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807%。
8. 关于所属企业脱硝特许经营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关联方、控股股东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股份(207,220,666股)不计入本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同意75,350,70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934%,反对23,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9%,弃权589,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56%。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5%以下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9,988,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4.2203%;反对2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217%;弃权589,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58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韩菁、梅梦元,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李刚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