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2015年4月1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股东马红菊女士提交的《关于公司进行风险投资事项的议案》的临时提案,并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3、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修改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未发生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15年4月14日(星期二)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4月13日-2015年4月14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1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13日15:00至2015年4月1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4)股权登记日:2015年4月8日;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史万福先生;
(6)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本次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名,代表股份72,203,5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6466%;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17名,代表股份517,61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702%。
现场与网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1名,代表股份72,721,13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2.0168%;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18名,代表股份6,014,896股,占总股份总数的4.302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经过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204,52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2896%;反对77,30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063%;弃权439,316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6041%。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5,498,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1.4111%;反对7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851%;弃权439,3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3038%。
2、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204,52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2896%;反对77,30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063%;弃权439,316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6041%。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5,498,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1.4111%;反对7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851%;弃权439,3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3038%。
3、审议通过了《201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204,52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2896%;反对77,30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063%;弃权439,316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6041%。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5,498,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1.4111%;反对7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851%;弃权439,3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3038%。
4、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204,52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2896%;反对77,30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063%;弃权439,316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6041%。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5,498,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1.4111%;反对7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851%;弃权439,3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3038%。
5、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204,52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2896%;反对516,616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7104%;弃权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5,498,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1.4111%;反对516,6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588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204,52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2896%;反对77,30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063%;弃权439,316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6041%。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5,498,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1.4111%;反对7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851%;弃权439,3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3038%。
7、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204,52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2896%;反对77,30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063%;弃权439,316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6041%。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5,498,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1.4111%;反对7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851%;弃权439,3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3038%。
8、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远期外汇锁定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204,52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2896%;反对77,30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063%;弃权439,316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6041%。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5,498,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1.4111%;反对7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851%;弃权439,3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3038%。
9、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204,52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2896%;反对77,30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063%;弃权439,316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6041%。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5,498,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1.4111%;反对7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851%;弃权439,3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3038%。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进行风险投资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204,52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2896%;反对77,30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063%;弃权439,316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6041%。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5,498,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1.4111%;反对7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851%;弃权439,3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3038%。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武宗章先生代表独立董事作2014年度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全文详见2015年3月25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邓鸿成律师、洪旭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和会议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