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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15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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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407 股票简称:胜利股份 公告编号:2015—030号
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的部分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参加本次大会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 2015年4月14日上午8:50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4月14日交易日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2015年4月13日15:00至2015年4月14日15:00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港兴三路北段济南药谷1号楼213报告厅。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王鹏董事长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88人,代表股数90,568,786股,占公司总股本774,048,768股的11.70%,其中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11人,代表股数55,176,676股,占公司总股本774,048,768股的7.1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77人,代表股数35,392,110股,占公司总股本774,048,768股的4.57%。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律师事务所的代表列席了会议。

 四、会议审议、表决并通过的提案

 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赞成票89,387,493股,占出席股东代表股份的98.70%,反对票

 1,181,293股,弃权票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赞成票46,686,3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53%,反对票1,181,293股,弃权票0股);

 该事项以特别决议获得通过。

 2.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议案

 2.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赞成票89,387,493股,占出席股东代表股份的98.70%,反对票1,181,293股,弃权票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赞成票46,686,3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53%,反对票1,181,293股,弃权票0股);

 该事项以特别决议获得通过。

 2.2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赞成票89,387,493股,占出席股东代表股份的98.70%,反对票1,181,293股,弃权票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赞成票46,686,3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53%,反对票1,181,293股,弃权票0股);

 该事项以特别决议获得通过。

 2.3定价基准日(赞成票89,387,493股,占出席股东代表股份的98.70%,反对票1,181,293股,弃权票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赞成票46,686,3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53%,反对票1,181,293股,弃权票0股);

 该事项以特别决议获得通过。

 2.4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赞成票89,387,493股,占出席股东代表股份的98.70%,反对票1,181,293股,弃权票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赞成票46,686,3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53%,反对票1,181,293股,弃权票0股);

 该事项以特别决议获得通过。

 2.5发行数量及发行规模(赞成票89,387,493股,占出席股东代表股份的98.70%,反对票1,181,293股,弃权票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赞成票46,686,3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53%,反对票1,181,293股,弃权票0股);

 该事项以特别决议获得通过。

 2.6发行对象(赞成票89,387,493股,占出席股东代表股份的98.70%,反对票1,181,293股,弃权票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赞成票46,686,3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53%,反对票1,181,293股,弃权票0股);

 该事项以特别决议获得通过。

 2.7本次发行股票的限售期(赞成票89,387,493股,占出席股东代表股份的98.70%,反对票1,181,293股,弃权票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赞成票46,686,3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53%,反对票1,181,293股,弃权票0股);

 该事项以特别决议获得通过。

 2.8认购方式(赞成票89,387,493股,占出席股东代表股份的98.70%,反对票1,181,293股,弃权票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赞成票46,686,3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53%,反对票1,181,293股,弃权票0股);

 该事项以特别决议获得通过。

 2.9上市地点(赞成票89,387,493股,占出席股东代表股份的98.70%,反对票1,181,293股,弃权票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赞成票46,686,3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53%,反对票1,181,293股,弃权票0股);

 该事项以特别决议获得通过。

 2.10募集资金金额(赞成票89,387,493股,占出席股东代表股份的98.70%,反对票1,181,293股,弃权票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赞成票46,686,3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53%,反对票1,181,293股,弃权票0股);

 该事项以特别决议获得通过。

 2.11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赞成票89,387,493股,占出席股东代表股份的98.70%,反对票1,181,293股,弃权票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赞成票46,686,3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53%,反对票1,181,293股,弃权票0股);

 该事项以特别决议获得通过。

 2.12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的有效期限(赞成票89,387,493股,占出席股东代表股份的98.70%,反对票1,181,293股,弃权票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赞成票46,686,3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53%,反对票1,181,293股,弃权票0股);

 该事项以特别决议获得通过。

 3.关于《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赞成票89,387,493股,占出席股东代表股份的98.70%,反对票1,181,293股,弃权票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赞成票46,686,3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53%,反对票1,181,293股,弃权票0股);

 该事项以特别决议获得通过。

 4.关于《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赞成票89,387,493股,占出席股东代表股份的98.70%,反对票1,181,293股,弃权票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赞成票46,686,3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53%,反对票1,181,293股,弃权票0股);

 该事项以特别决议获得通过。

 5.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赞成票89,387,493股,占出席股东代表股份的98.70%,反对票1,181,293股,弃权票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赞成票46,686,3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53%,反对票1,181,293股,弃权票0股);

 6.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赞成票89,387,493股,占出席股东代表股份的98.70%,反对票1,181,293股,弃权票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赞成票46,686,3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53%,反对票1,181,293股,弃权票0股);

 该事项以特别决议获得通过。

 7.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赞成票89,387,493股,占出席股东代表股份的98.70%,反对票1,181,293股,弃权票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赞成票46,686,3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53%,反对票1,181,293股,弃权票0股);

 该事项以特别决议获得通过。

 8.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赞成票89,387,493股,占出席股东代表股份的98.70%,反对票1,181,293股,弃权票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赞成票46,686,3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53%,反对票1,181,293股,弃权票0股);

 该事项以特别决议获得通过。

 关联股东山东胜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回避了对本次会议所有审议事项的表决。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庆新、韩军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出席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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