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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15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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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简称:华泰证券 证券代码:601688 编号:临2015-026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减持,未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未使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2015年4月14日,我公司收到公司股东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华能源”)通知,国华能源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已累计减持我公司股份达到5%。

 我公司上市前,国华能源持有我公司372,048,515股股权,占我公司注册资本的7.7262%;我公司上市后,国华能源持有我公司365,048,543股股权,占我公司注册资本的6.5187%。2011年2月28日起,国华能源持有的我公司365,048,543股股份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

 自2011年8月起,国华能源开始减持我公司股权,截至2015年4月14日,国华能源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出售我公司279,999,916股股份,占我公司注册资本的5%。目前国华能源仍持有85,048,627股我公司可上市流通股份,占我公司注册资本的1.5187%。

 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本次权益变动后,未导致公司第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国华能源披露的权益变动报告书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15日

 证券代码:601688 证券简称:华泰证券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址: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票简称:华泰证券

 股票代码:601688

 信息披露义务人: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楼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楼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二○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编写本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

 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提交之日,除本报告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权益报告书中含义如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二)华泰证券公司:指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本报告书: 指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四)本次权益变动: 指2011年8月30日至2015年4月14日下午收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累计减持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79,999,916股,占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的5%。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基本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子公司国华能源有限公司持有超过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除此以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资产结构调整及公司发展需要。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可能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情况

 本次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华泰证券公司365,048,543股,占华泰证券公司总股本的6.5187%。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2011年8月30日至2015年4月14日下午收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累计减持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79,999,916股,占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的5%。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华泰证券公司股票。

 (三)股份性质及变化

 本次权益变动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签署本报告书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华泰证券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1、2014年10月9日至2014年10月31日收盘,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华泰证券公司19,164,645股,占华泰证券公司总股本的0.342%,交易价格区间为9.03~10.44元/股。

 2、2014年11月4日至2014年11月5日收盘,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华泰证券公司653,100股,占华泰证券公司总股本的0.116%,交易价格区间为10.7~11.17元/股。

 3、2015年3月24日至2015年3月27日收盘,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华泰证券公司761,911股,占华泰证券公司总股本的0.136%,交易价格区间为27.01~28.62元/股。

 4、2015年4月9日至2015年4月14日收盘,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华泰证券公司51,500股,占华泰证券公司总股本的0.092%,交易价格区间为~30.01~34.05元/股。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的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依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应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解建宁

 签署日期:2015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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