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43 证券简称:华远地产 编号:临2015-006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于2015年4月14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四次董事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的要求,将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中决议的有效期由24个月调整为12个月,除上述调整外,《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的其它内容不变。
本议案将提交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 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公司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由24个月调整为12个月后,该决议有效期将于2015年5月4日届满。为保证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的顺利推进,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的有效期,具体为自2015年5月5日起延长12个月。
本议案将提交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 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关于变更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期限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的要求,对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期限进行调整,将授权期限调整为自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除上述调整外,《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的其它内容不变。
本议案将提交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 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期限的议案》。
公司将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期限调整后,该授权期限将于2015年5月4日届满。为保证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的顺利推进,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期限,具体为自2015年5月5日起延长12个月。
本议案将提交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 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之房地产业务专项自查报告》(以下简称“《自查报告》”)。
经公司自查,公司及下属公司报告期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存在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的违法法规,不存在因上述行为被行政处罚或正在被调查的情况。
本议案将提交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 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公司控股股东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对华远地产房地产业务相关事宜的承诺函》的议案。
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如下:
《自查报告》已如实披露了公司在报告期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自查情况,如公司因存在自查范围内未披露的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的违法违规行为,给公司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议案将提交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 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关于对华远地产房地产业务相关事宜的承诺函》的议案。
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自查报告》已如实披露了公司在报告期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自查情况,如公司因存在自查范围内未披露的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的违法违规行为,给公司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议案将提交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 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八、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定于2015年4月30日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会议通知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9 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600743 证券简称:华远地产 公告编号:2015-007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4月30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年4月30日 14:00
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11号华远企业中心11号楼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4月30日
至2015年4月3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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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2015年4月14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2015年4月15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4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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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手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需按以下要求办理登记手续:个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股东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须持有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法人股东若由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须持法定代表人证明、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账户卡;若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办理时,须持有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异地股东可以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但出席会议时需出示上述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方为有效。
(二)登记时间:2015年4月27日上午9:30-11:30 及下午2:00-4:30。
(三)登记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11号华远企业中心11号楼B座2层董事会办公室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 谢青、姚娟娟
联系电话: 010-68036688-526/588
传真: 010-68012167
六、其他事项
(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期预计半天,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所有股东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二) 网络投票期间,如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当日另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通知。
特此公告。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15日
附件: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附件: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5年4月30日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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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