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4月8日
2、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南40号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会议室
3、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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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韩广德先生担任大会主席及主持人。本次会议的召开、召集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
5、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8人;非执行董事杨力先生、王军先生、陈忠前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4人,出席2人;外部监事傅孝思先生、朱征夫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公司董事会秘书施卫东先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1、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2014年度董事会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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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2014年度监事会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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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案名称:2014年度经审核的审计师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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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议案名称:2014年年度报告全文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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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议案名称: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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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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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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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案,根据《公司法》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议案1、议案2、议案3、议案4已获得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议案5已获得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第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本公司2014年度不分红、也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根据上述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议案5已获得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融孚律师事务所
律师:吕琰、张伟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市融孚律师事务所吕琰律师、张伟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4月8日